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03-31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政策文号:蓟政发〔2016〕6号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蓟县人民政府2016年3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运行,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投融资平台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三条蓟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第六条成立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县主要领导任主任,各位副县长及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审批、投融资平台等相关部门为成员,邀请人大、政协领导和相关专家参加,对拟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县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项目前期服务、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工程综合验收等管理工作。财政、审批、工信、监察、国土、环保、建管、规划、水务、安监、审计、投融资平台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储备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前期工作后,申报列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九条县级各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所建议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向审核委员会申报。审核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投融资平台进行综合平衡,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草案,报县政府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程序:(一)项目主责部门于每年6月底之前经县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审核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二)审核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核;(三)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投融资平台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四)县发改部门提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以正式文件下发;(五)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主责部门向县审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但当年确需建设的项目,其申报程序为:(一)项目主责部门向审核委员会提出项目申请,同时上报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文件;(二)审核委员进行审核;(三)县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及投融资平台根据审核委员会意见,提出项目计划、资金筹措方案,并落实资金;(四)项目计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项目主责部门向县审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开工时间、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投融资平台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由县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投融资平台分别制定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县发改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督促项目前期手续,督查项目建设进度;财政部门及投融资平台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限额(1亿元)以下项目,应当由县审批部门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政府小型投资项目(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简化审批环节,根据项目情况,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或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为“实施方案”进行审批。限额(1亿元)以上项目,由县发改部门报市发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主责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通过评估的项目,报县审批部门审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稳定评估报告。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县规划部门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县审批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并补办有关部门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审批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审批部门审批,批准后由项目主责部门向县发改部门提出申请,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投融资平台据此安排建设资金。第二十三条县有关部门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第二十四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二)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县评审中心进行评估,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予拨款。县建管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施工图审查。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财政部门经商发改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为主投资的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应优先支付,及时足额到位。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直接拨付资金的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单独设立基建财务账,对基建财务收支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县政府或项目主责部门根据规划提出项目,经县政府PPP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发改部门组织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咨询论证,列入“PPP”项目库,进行项目包装、方案编制、社会公开推介、协议签订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征得县发改部门、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投融资平台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二)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发改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批复等应在工程完工后三年内完成。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并转固定资产。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主责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县建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第三十七条县建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第三十八条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项目稽察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稽察和处理。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可由县发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县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二)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项目主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第四十三条有关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评估结论意见、设计内容严重失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和采用政府承诺回购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天津蓟州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天津蓟州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蓟州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