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2014-08-28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8日 政策文号:蓟政发〔2014〕9号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蓟县人民政府2014年8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口计生委)是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定主体。县人口计生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部分权力委托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人口计生委规定的权限正确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力,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征收权力。第三条本县公民、本市其他区县及外省市在本县从事务工或经商的公民、驻蓟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生育子女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许可范围的;(二)非婚生育子女的;(三)非法抱养子女的;(四)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第四条下列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计生委直接征收:(一)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企业违法生育人员;(二)本县无工作单位的非农业户籍的违法生育人员(不包括县人口计生委委托文昌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县无工作单位的非农业户籍的违法生育人员);(三)驻蓟单位违法生育人员;(四)外省市、本市其他区县来蓟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违法生育人员。第五条户籍在本县镇乡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户籍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计生委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征收;县城区域无工作单位的本县非农业户籍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计生委委托文昌街道办事处征收。本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均不包括县人口计生委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填写案件调查报告、作出书面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下达催缴通知单、作出结案报告等程序。严禁不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七条严格控制使用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县人口计生委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裁量幅度,确定本县各年度违法生育人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标准。第八条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征收主体(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到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证收费。征收社会抚养费,须向当事人出具“天津市社会抚养费专用票证”,不得出具其他票证。第九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单位和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和法律依据;对不公开征收标准和程序、不出示执法证件、不下达征收决定的征收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县人口计生委不再作减免处理;其他涉及社会抚养费减免行为的,须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第十一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征收机关应当与之签订分期缴纳计划,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40%。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须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县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在征后三日内将社会抚养费足额上缴到县人口计生委指定的银行专户,由银行专户直接汇入县财政国库。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负担;镇乡街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由县、镇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保障,并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年度县、镇两级财政所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的比例,由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予以划分。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任何理由以社会抚养费抵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对以社会抚养费抵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及工作经费的,一经发现,由县财政扣减该镇乡街与抵顶金额相等的财政体制资金。第十五条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层级内部监督和财审工作,设立执法监察机构(与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合署办公),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从系统内部调剂相关人员组成执法监察队伍,对社会抚养费征缴及镇乡街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和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审计。第十六条县人口计生、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县相关部门的专项监督。第十七条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对政策生育率完成县下达指标、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收到位率、缴库及时率和到位率均达到100%的镇乡街,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完成政策生育率低于县下达指标、社会抚养费征收低于应征标准、社会抚养费缴库不及时、不到位的镇乡街,县人民政府将根据该镇乡街低于县下达政策生育率指标的百分比、低于应征标准的金额以及未缴社会抚养费金额,一次性扣减相应数量的财政体制资金。第十八条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视情况给予责令检查、吊销个人执法证件、取消个人或单位当年评先资格处理:(一)不经法定程序直接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二)以非征收主体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第十九条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由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政策外怀孕或者未怀孕人员预征所谓社会抚养费的;(二)伪造、转让或者违规使用“天津市社会抚养费专用票证”的;(三)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向当事人少收少征、明征暗退、应征不征社会抚养费的;(四)坐收坐支、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拟定的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蓟政办发〔2013〕28号)废止。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蓟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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