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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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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3〕15号)要求,全面摸清我县各类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现就我县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普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计划分为三个阶段:2013年年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1至5月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14年6月至2015年上半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应用、总结和表彰阶段。(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三)普查范围。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为保证基本单位的不重不漏,结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四)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蓟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有关副主任、统计局局长、发展改革委有关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农工委、科委、商务委、工经委、建委、编委办、金融办、旅游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监察局、财政局、统计局、规划局、交通局、房管局、文广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质监局、统计大队、人武部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统计局主管负责同志兼任。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属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要设立普查办公室。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工作人员,应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三、职责分工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系统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其中,县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县发展改革委参与全县普查工作的组织推动;县财政局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工商分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助做好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纳税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助做好纳税单位的普查工作;县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县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全县特种行业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特种行业单位普查工作;县房管局负责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和已备案的房屋中介企业的名录;县规划局和国土分局负责协调普查用电子地图有关事项;县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县普查办人员抽调工作;县农工委、科委、商务委、工经委、建委、金融办、旅游局、交通局、文广局、教育局、卫生局、统计大队负责做好普查方案规定范围单位的普查组织推动工作。各镇乡街,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所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清查、普查工作。各驻蓟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由其主管单位按照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求的表式和内容组织实施,同时配合做好全县的清查摸底工作,并按照全县普查实施方案要求向县普查办公室提供普查资料。人武部负责协助县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四、普查经费普查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县普查办公室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各镇乡街,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各级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到位。五、工作要求(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普查方案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二)严格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防范。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四)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普查工作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普查宣传,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蓟县人民政府2013年7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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