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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用电管理职责的意见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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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用电管理职责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供用电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供用电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格治理供用电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二、管理职责(一)蓟县工业经济委员会职责。蓟县工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工经委)是本县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立县电力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工经委电力科,办公室主任由县工经委主任兼任。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主要职责:1.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3、监督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4.负责新增受电项目用能计划审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件及管理交接手续要件的审查。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6.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迎峰度夏(冬)期对供电企业拟定的“限电拉路序位方案”、“电力平衡预警方案”的审核工作。7.负责根据供电专项规划,按照全县用电需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蓟县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8.负责依法督促电力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9.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10.负责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1.协助安监部门处理电力供应、使用及电力建设运行中出现的各类事故。(二)供电企业职责。1.配合县工经委编制蓟县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2.按照规划做好电力设施建设,积极推行新技术,提高电网运行水平。3.负责每年向县工经委提供供电设施现状资料。4.负责按月向县工经委报送当月实际用电量和下月预计用电量。5.依法维护正常供电秩序,及时制止破坏电力设施安全和扰乱正常供电秩序的行为,并上报县工经委和公安部门。6.供电企业是供电设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巡查制度,依法保障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并上报县工经委和公安部门。7.发现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可先行采取停电措施,同时上报县工经委。8.负责为县工经委安排的供用电安全管理、检查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9.负责为县工经委安排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10.配合安监部门做好电力事故处理。11.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12.负责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等的检查工作。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大树木要进行定期修剪,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相关情况及时向县工经委报告。13.对环境污染企业及其他违法企业、应取得法定许可而未取得法定许可的企业,不予提供动力电源供应。(三)各行政事业单位、驻蓟单位职责。各行政事业单位,驻蓟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同时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电工负责用电检查维修。各部门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供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要立即排除,自身排除有困难的,应上报县工经委。各职能部门结合自身职能,配合县工经委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园林、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涉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先期征求县工经委的意见。(四)各镇乡人民政府职责。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镇乡用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用电管理机构,负责本镇乡辖区内电力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并受县工经委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1.负责本镇乡辖区内专职或兼职电工的监管,建立健全电工档案,每年与电工签订用电安全责任书。2.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3.做好群众的安全用电教育,及时制止线下保护区内种植高大树木和私搭乱建行为。4.配合供电企业对供电线路保护区内危害线路安全的树木等植物以及建筑物进行修剪、砍伐或拆除。5.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用电纠纷。6.定期对用电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工经委。7.对辖区内公共电力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协助供电企业进行整改。8.配合县工经委和供电企业做好辖区内新建或改造供电设施、线路过程中与物权人或单位的协调工作。(五)文昌街道办职责。文昌街道办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用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明确用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用电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并受县工经委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1.负责本辖区内无主管单位及无物业管理小区用电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2.负责辖区内专职或兼职电工的监管,建立健全电工档案,每年与电工签订用电安全责任书。3.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4.做好群众的安全用电教育,及时制止、举报线下保护区内种植高大树木和私搭乱建行为,配合县工经委、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有关违法行为。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6.定期对用电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县工经委。7.对辖区内公共电力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协助供电企业进行整改。8.负责辖区内新建或改造供电设施、线路过程中与物权人或单位的协调工作。(六)各行政村、生产经营性单位职责。全县各行政村、生产经营性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辖区内用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用电安全管理,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电工,按相关规定配置漏电保护装置及接地装置,并做好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各行政村负责所属资产供用电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并做好对所辖农户所属资产供用电设施维护情况的巡查工作。各生产经营性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资产的供用电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七)各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全县范围内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在蓟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用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用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本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制定安全用电责任制。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电工,加强对企业用电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并做好定期检查。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供电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力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和定期检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电力设施设备治安事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县工经委和公安部门报告,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三、工作要求(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理顺自身管理与行业主管部门、供电企业的关系,确保责任落实。(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供用电管理摆在重要位置。将供用电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或财务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保障供用电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蓟县人民政府2013年9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用电管理职责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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