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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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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实施方案县水务局 为全面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5号)要求,进一步改善全县水生态环境质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现就我县河道(含市管一级河道和县管二级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下简称“河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实行“河长制”的必要性蓟县境内共有市管一级河道3条、县管二级河道15条。多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河道治理管护力度,尤其通过实施清水工程、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和蓟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全县河道水生态环境显著改善。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河道防洪、供水、排涝和保障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水量减少和污染物治理滞后,目前我县部分河道水质仍然较差。由于沿河村镇密集和管理缺失等原因,河道及堤防环境存在不同程度的脏乱现象,倾倒垃圾、违章建房、采砂取土、违法占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破坏了河道水生态环境,亟需强化管理。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但由于现有管理责任不清、机制不活、协调联动性不强等原因,不利于充分发挥受益单位和广大群众维护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各种破坏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实行以属地政府负责为核心内容的“河长制”,即根据河道性质,分别由县、镇乡负责同志担任辖区内河道的“河长”,明确各级政府的治理和管理责任,有利于实现河道功能的正常发挥,不断提高我县人居环境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河长”负责,分工协作。河道所在地的县、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是水生态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即“河长”。“河长”对所辖河道的水生态环境管理负总责,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监督到位、奖罚分明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按照河道功能和流经地域,分级设置河道“河长”。市管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按照市级“河长”的统一组织,逐级落实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县管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由县级“河长”统一组织,将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责任落实到镇乡级“河长”,形成管理责任明确、任务目标具体、下一级“河长”对上一级“河长”负责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三)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根据河道水环境现状,落实治理和管护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资金来源。水环境治理和管护资金投入以县、镇乡人民政府为主。(四)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综合考虑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农村城市化与示范小城镇建设,对重点河道、河段抓紧实施综合治理并率先实行“河长制”,对已治理的河道先期进行考核,对其他河道适时全面推广,充分发挥河道综合功能和总体效益。(五)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坚持统筹联动,与镇乡人民政府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护工作机制。三、“河长制”实施范围和阶段目标我县“河长制”实施范围为县域内市管一级河道和县管二级河道。到2015年,县域内全部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制度体系健全完善,主要河道优于V类的水体长度比例提高到50%,重点河道管理范围可绿化面积林木绿化率达到90%。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中等规模现代化旅游城市相适应的良好水生态环境,主要河道优于V类的水体长度比例提高到80%,重点河道管理范围可绿化面积林木绿化率达到95%;历史遗留的违法违章占用河道问题全部得到妥善解决。四、主要任务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河道截污治污、水资源保护、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维护保洁、堤岸绿化、景观改造提升和清理违法违章建筑等。(一)加强截污治污和水资源保护。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截污治理,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有效控制河道水体污染,确保污水无直排。加强村镇污水处理、坑塘整治、面源污染控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建立河道生态补水长效机制,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洪水向河湖、湿地补水。加强对排水口门监督管理,非汛期雨污合流口门要完全封闭,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实现河道水体清洁无黑臭。(二)加强堤岸水面保洁和违章建筑清理。加强河道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做到河道堤岸水面洁净;甬路、台阶和护栏等堤岸设施完整,砌石护坡无杂草,土护坡适时打草;垃圾收集定点存放,外运处理及时。结合河道工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清理违章建筑和搬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村庄,实现河道管理健康有序、功能正常发挥,保证防汛通道畅通。(三)加强河道绿化和景观建设。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订年度绿化实施方案,河道两岸逐步建设沿河生态景观带和林木绿化带。加大河道护岸林、护堤林管护力度,对已有林木实施专业管护,加强林木防火、病虫害防治和更新采伐管理,适时修枝和抚育,及时清理受害树木、补植死亡树木。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植树管树的积极性。(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年度治理和管理计划。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落实河道治理和管护资金。制定河道水环境巡视检查和管理养护制度,培育社会化养护队伍,配备专业设备,实现河道全方位的“网格化”管理。五、机构和职责(一)组织协调机制。县政府成立蓟县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委、市容园林委、水务局、环保局、财政局、林业局、规划局、综合执法局、国土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监督实施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护计划,审定河道水环境管护标准、管护制度和考核办法,协调解决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河长办”作为常设机构挂靠在县水务局,主任由县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定和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草拟管理标准、管护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定期公布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各镇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研究制定加强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落实。(二)“河长”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设置二级“河长”,分别由县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和镇乡长担任。县级“河长”的主要职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护方案,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受理社会举报,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县水务局和环保局负责同志分别担任“河长助理”,协助“河长”开展工作。“河长助理”具体负责对河道水生态环境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定期向“河长”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镇乡级“河长”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河道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维护保洁、堤岸绿化、景观改造提升和清理违法违章建筑等水生态环境的管理工作。各镇乡水利站负责同志担任镇乡级“河长助理”,协助“河长”开展工作。(三)相关部门职责。行洪、排水河道管理范围内截污纳管、水质达标、环境卫生、植树绿化等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护由县政府统一负责,并将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责任逐级落实到镇乡。县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依法共同推动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护工作。1.县水务局牵头组织制定水质、环境、绿化考核标准及河道防洪和排涝标准,负责管理城区排水设施,指导、监督河道日常巡视检查、水政执法、水体循环调度等相关工作,会同县环保局对河道水质和入河口门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指导、监督入河口门管理、河道截污整治、村镇污水处理和坑塘整治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职能范围内污水处理厂网、排水设施建设相关工作。2.县环保局负责监督各类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对县水务局确定的入河口门汇水范围内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会同县水务局负责河道垃圾倾倒、污水排放执法,配合制定水质断面管理和考核标准,并开展监测评价工作。3.县市容园林委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垃圾无害化处置,配合制定河道环境、绿化考核标准。4.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河道两岸违章建筑拆除和杂物、垃圾的清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堤岸管护,保持堤岸干净整洁。5.县规划局负责协助县水务局划定违章建筑和制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村庄搬迁计划,并协助镇乡编制村庄规划。6.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县水务局清理违章建筑。7.县林业局协助指导县水务局实施河道堤埝植树绿化、林木管护等相关工作,配合制定河道绿化考核标准。六、监督考核将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督考核。县级考核工作由“河长办”组织实施,县市容园林委、水务局、环保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考核范围为市管河道和县管二级河道。考核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体水质(截污纳管)、环境卫生及堤岸绿化。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每月公布一次,并与干部实绩挂钩,对辖区内河道水生态环境考核不合格的行政首长实行问责。七、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深入宣传“河长制”管理具体内容、典型经验、取得效果和全社会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责任,增强全社会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进度慢、管理措施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充分发动群众的监督作用,在“河长制”管理监督考核中,注重向河道所在地群众了解情况,动员发动群众参与“河长制”管理测评,以群众满意程度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考核指标,确保取得实效。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务局关于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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