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畜牧中心拟定的关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31日
政策文号:蓟政办发〔2015〕30号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畜牧中心拟定的关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畜牧中心拟定的《关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县畜牧中心为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布局与选址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利用闲置土地、劣质农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严格按照“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切实改善生态环境”的总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要严格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防止疫病发生、传播和蔓延。1.引滦水源保护区、县域内旅游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新办养殖场、养殖小区;蓟县城区、各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其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禁止区域和《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红线区内不得新办养殖场、养殖小区。上述区域内,原有不需要搬迁或拆除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违反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或不符合蓟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要停养或搬迁。2.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第五条的规定,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距离居民区、主要交通干线、集贸市场及其它养殖场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不符合此项规定的场所,不得新办养殖场、养殖小区。二、规模标准引导规模养殖、标准化养殖,严格界定养殖用地面积。新办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达到《天津市畜牧条例》规定的规模标准,养殖用地面积应与养殖规模相匹配。规模标准及养殖用地面积(参考)如下:1.猪存栏三百头以上,养殖用地面积不少于1800平方米(6—7平方米/头);2.家禽存栏一万只以上,养殖用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0.4—0.5平方米/只),种禽不少于10000平方米(1平方米/只);3.牛存栏五十头以上,肉牛养殖用地面积不少于900平方米(18—20平方米/头),奶牛养殖用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30—40平方米/头);4.羊存栏五百只以上,养殖用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6—7平方米/只);5.其它畜种一百头以上,养殖用地面积参照同类畜种。三、审批程序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工作要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1.提交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营者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拟用地面积、发展规模,明确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等;并与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2.镇(乡)人民政府申报。镇(乡)人民政府依据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规定,对承办者提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申请内容、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对不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且符合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乡)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附相关材料上报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抄报县国土分局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及时通知申办者,并说明理由。3.部门审查。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重点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局依据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意见,重点审核养殖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批复实施。四、审批要求县畜牧中心、国土分局、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村集体经营组织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审核、审查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不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用地标准的,不能审批;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等行为的发生。五、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畜牧中心、国土分局、环保局、各镇(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养殖用地工作,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督促养殖用地案件查处工作,研究重大事项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中心主任兼任,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镇(乡)上报的养殖用地项目进行审核,并定期组织小组成员进行会商论证。六、批后监管县国土分局、畜牧中心、环保局和镇(乡)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都应将养殖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用地审核备案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使用养殖用地。1.镇村主要负责同志为项目实施监管第一负责人,经营者在申报过程中应对所实施的项目做出承诺,并加注意见,审核备案后,镇(乡)人民政府与所辖村委会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养殖用地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2.各镇(乡)职能部门做好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等的备案登记工作;3.县畜牧中心要切实加强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等的考察,严格按要求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全程监管;4.县环保局要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项目进行严格监管;5.县国土分局对审核备案后的养殖用地,要及时做好土地和台账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规定严肃查处;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占用耕地的,备案期满后,要严格按照土地复垦协议书的规定,自觉进行复垦,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复垦结束后,申请由县国土分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国土分局及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交由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耕种。镇(乡)、县畜牧管理部门发现规模养殖业主停业两年以上的,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撤销规模养殖企业相关备案手续,镇村两级负责处置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约定的有关事宜。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畜牧中心拟定的关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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