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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水务局拟定的蓟县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考核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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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水务局拟定的蓟县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考核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水务局拟定的《蓟县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考核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蓟县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考核意见县水务局 为建立健全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下简称“河长制”),确保实现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总体目标,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专业考核、社会监督、量化评价、奖惩并举的方式,对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进行考核。通过监督考核,促进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确保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总体目标顺利实现。二、考核范围及对象考核范围为我县每年公布的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道,考核对象为“河长”。县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末公布下年度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道名录。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截污治污和河道水质、堤岸水面环境两项内容。截污治污和河道水质主要考核内容为:河道水体水质感官情况;已截污治理的河道口门排水情况;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对存在排污现象的河道,考核其治理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堤岸水面环境主要考核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面、堤岸环境的日常保洁,甬路、台阶、护栏等堤岸设施的养护情况;护坡杂草清理、垃圾收集清运情况;违章建筑的清理以及新发生违法用地的预防情况等。四、组织机构及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制定河道水生态环境考核办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考核,汇总考核成绩,定期公布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提出“以奖代补”资金发放意见;研究、协调、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对镇乡实行“河长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五、考核方式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堤岸水面环境每月考核1次;重点河道截污治污和河道水质每月考核1次,其他河道每两个月考核1次。日常抽查:对截污治污和河道水质、堤岸水面环境进行不定期、不定点抽查。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进行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收集评价结果,并根据信访、举报、督办等事件的办结率及满意率情况进行考核。六、考核标准按照截污治污和河道水质、堤岸水面环境两项考核内容,分别制定考核标准。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加相应考核内容及标准。合理缺项按满分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各项考核成绩按照权重计入总分。(一)截污治污和河道水质考核(满分100分)。1.河道(段)截污治污情况考核(20分)。(1)考核标准。已截污治理的河道(段)无污水直排口门,非汛期合流口门无排放。(2)评分标准。河道(段)每发现一处污水直排口门扣10分;非汛期合流口门有排放现象,发现一处扣5分。2.河道断面水质情况考核(50分)。(1)考核标准。河道(段)水体无黑臭。(2)评分标准。河道(段)感官上有黑臭水体,扣50分(非本辖区原因造成水体黑臭的不扣分)。3.河道排污现象治理方案的制订实施情况考核(30分)。(1)考核标准。根据河道排污现象制定河道治理方案和年度治理目标。(2)评分标准。未制定河道排污治理方案的扣30分,制定方案未完成年度治理目标的扣15分。(二)堤岸水面环境考核(满分100分)。1.水面堤岸保洁考核(80分)。(1)考核标准。水面考核分非冰冻期和冰冻期。非冰冻期水面漂浮物(垃圾、杂物)及时打捞,其中中心城区和镇乡建成区每50米长河道内漂浮物不超过1处,其他区域每100米长河道内不超过3处。冰冻期内河道单侧冰面2米宽范围内无垃圾、杂物。河道堤岸、滩地垃圾及时捡拾清理,中心城区和镇乡建成区每50米长河道堤岸垃圾不超过1处,累计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其他区域每100米长河道堤岸垃圾不超过3处,累计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垃圾收集定点存放,外运处理及时,做到日产日清。(2)评分标准。中心城区和镇乡建成区河道水面漂浮物及堤岸垃圾超过限制数量时,每超过1处扣0.5分。漂浮物(垃圾)面积大于限制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每处扣1分;大于等于1平方米小于2平方米的,每处扣7分;大于等于2平方米小于5平方米的,每处扣15分;5平方米以上的,每处扣25分。其他区域河道水面漂浮物及堤岸垃圾超过限制数量时,每超过1处扣0.5分。漂浮物(垃圾)面积大于限制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每处扣1分;大于等于1平方米小于2平方米的,每处扣5分;大于等于2平方米小于5平方米的,每处扣10分;5平方米以上的,每处扣15分(限制面积以内不扣分)。垃圾收集、存放,外运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2.堤岸设施维护考核(10分)。(1)考核标准。甬路、台阶、护栏等堤岸设施完整整洁;砌石护坡完整无杂草,土护坡适时打草,堤岸设施及树木上无吊挂垃圾。(2)评分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处扣0.2分。3.违章建筑清理考核(10分)。(1)考核标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章占用、破坏河道的行为得到全面禁止。(2)评分标准。未禁止新增违法违章占用、破坏河道行为的每处扣5分。(三)社会监督考核(满分100分)。1.社会监督员评价情况考核(50分)。(1)考核标准。社会监督员对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的各项工作评价为满意。(2)评分标准。社会监督员评价不满意的,每处扣5分。2.信访举报督办办理情况(50分)。(1)考核标准。对涉及河道水环境问题的信访、举报、督办等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办结率、满意率达到100%。(2)评分标准。对涉及河道水环境问题的信访、举报、督办等事件,未办结的每次扣5分,办理后领导、群众不满意的每次扣5分。七、成绩评定对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道(段)逐一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包括定期考核成绩(占60%,无日常抽查成绩占90%)、日常抽查成绩(占30%)、社会监督成绩(占10%)。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终成绩为全年月考核成绩的平均值。“河长”考核成绩为其所负责河道(段)考核成绩的平均值。八、考核奖惩(一)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上月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考核成绩上报县人民政府,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镇乡人民政府。(二)实行“以奖代补”。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资金以属地镇乡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并纳入各镇乡年度预算。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岸和水面保洁、水质保护,县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考核成绩核拨。“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镇乡管理部门的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以及会议费、交通费、燃油费等工作经费。“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三)责任追究及问责。对月考核不合格的“河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河长”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将整改措施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连续三个月或年终成绩不合格的“河长”,由领导小组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对其进行约谈。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8日 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水务局拟定的蓟县实行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考核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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