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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拟定的于桥水库周边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林草湿地工程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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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拟定的于桥水库周边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林草湿地工程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库区办拟定的《于桥水库周边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林草湿地工程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于桥水库周边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林草湿地工程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县库区办 第一条为加强于桥水库水源保护,依据《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县政府工作部署,规范于桥水库周边22米高程线以下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林草湿地工程补贴资金的管理,结合全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于桥水库周边22米高程线以下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林草湿地工程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按年度拨付的于桥水库周边22米高程线以下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退耕退渔”、前置库建设和林草湿地工程的专项补贴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的单位。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于桥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县库区办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监督和检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县水务局、林业局、审计局等部门和相关镇人民政府依各自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第五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于桥水库周边22米高程线以下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林草湿地工程所占地的补贴。(一)对利用鱼池清除后的原鱼池用地进行植树植草和前置库建设的,每年每亩补贴1000元;(二)对利用现状农用地,按规划进行前置库建设的,每年每亩补贴1000元;(三)对现状农用地植树植草的,每年每亩补贴760元;(四)对现状林地,每年每亩补贴760元(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政策资金的,扣除已享受部分)。前款规定的补贴资金,2014年1月1日为开始发放时间。工程延后的,发放时间顺延,每半年为一个计算时段。第六条县库区办组织县测绘队和有关镇、村,对于桥水库周边22米高程线以下用地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依据。第七条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林草湿地工程,按照县水务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的实施方案建设,工程完成后由所在镇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县库区办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组织发放年度补贴资金。第八条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给相关镇人民政府,由村集体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待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组织发放。第九条按照“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使用规范”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做到专人专账。第十条县库区办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库区办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停止拨款并收回原拨付补贴资金。骗取、非法使用或挪用补贴资金的,对所涉资金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拟定的于桥水库周边封闭管理区域内实施林草湿地工程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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