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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拟定的蓟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拟定的蓟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库区办拟定的《蓟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蓟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6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因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搬迁的农村移民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或自主迁入我县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第三条蓟县库区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库区办)是我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安置任务的镇乡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第四条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在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籍所在地进行,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村委会负责登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汇总,县库区办负责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本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核定范围包括现状人口、原迁人口和自然增长人口。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和原迁农村移民的非移民配偶及其后代(含合法收养人)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在大中型水库移民村或安置村居住的现状人口因婚衍生的配偶及其子女(含合法收养人)为自然增长人口。第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口核定登记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及其后代因婚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村,本人及子女户口未做迁移的;2.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搬迁时采取投亲靠友迁到本县境内其他非大中型水库移民村的零散移民及其后代;3.符合登记条件,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劳教劳改人员。第七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及其后代;2.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水库移民户,本人户口已迁出的后代;3.因婚由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出嫁或入赘到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本人及子女户口未在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落户的;4.因上学、建房等原因由非大中型水库农民移民村迁入到大中型水库农民移民村的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及其后代;5.为建设大中型水库或安置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非大中型水库移民村人口;6.受大中型水库淹没影响的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第八条县库区办每年1月31日前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情况进行核定,核减死亡人口和农转非人口,核增自然增长人口(自然增长人口扶持期从登记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第九条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按照县政府统一制定的登记表格如实填报,以户为单位建档立卡,以村、镇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为:本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基本情况。登记表格由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户主签字认可,一式4份,移民户、移民村、移民镇乡、县库区办各存1份。第十条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原因,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表格由村负责人签字,一式3份,村委会盖章,移民村、移民镇乡和县库区办各存1份。第十一条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核定登记前公布有关规定和登记办法,人口核定登记表在上报前必须在所在村醒目位置张榜公布7天,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汇总结果由户、村、镇乡、县库区办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第十三条县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抽查、复核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或查处,防止徇私舞弊。严禁虚报水库移民人口,对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及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库区办拟定的蓟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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