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建委拟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蓟政办发〔2013〕80号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建委拟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建委拟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县建委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科学掌控建设成本,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投资的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三)国债资金;(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获得的资金;(五)县属全资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县建委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协调、管理、监督部门。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立项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综合管理。县财政局、广成集团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招标控制价审定,并负责对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县规划局、国土分局、环保局、地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严格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理规程进行。同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绿色联审制度,在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明确项目采用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绿色建材和设备目录的产品,建设工程应采用经评价认证的绿色建材和设备,工程采购应明确招标条件。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重点工程、民生项目、续建项目,以及国家和市投资项目的配套。其决策程序为:(一)县财政局、广成集团在每年第4季度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用财力规模(即年度资金计划)。(二)县发改委据此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三)县发改委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四)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制定具体的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投资进度计划安排表。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委申报,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广成集团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法人责任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实行政府采购。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应进行公证监督。具体规模标准如下:(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所有工程施工和采购。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蓟县公路网规划的道路工程除外)的招投标活动,由县建委全程监督,统一在蓟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一)招标。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需经县长或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批准。2.采用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在有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经过1次公告期后,报名不足3家的,应当继续发出第2次公告。对经过2次公告期后,报名仍不足3家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应报县建委备案。3.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4.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二)投标。1.投标人在招标公告期内,到蓟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报名,并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编制项目投标文件。2.投标人应在提交项目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项目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蓟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逾期送达的,应当予以拒收。(三)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限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四)评标。1.在开标前的24小时内,从蓟县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2.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3.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招标人要求,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4.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项目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按优差排序原则,确定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五)定标。1.招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评定结果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违纪行为被废除授标的,招标人可以依中标候选人排名序列确定中标人。若第三名也因同样的原因,不能授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县建委备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所涉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县建委反映,经查属实的,县建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县建委备案。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招标项目,还应严格遵照以下要求:(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发布;(二)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控制价必须经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县长批准。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照招标确定的金额签订。县建委负责监督勘查、设计、施工等项合同的履约,对违约行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会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推进工程建设。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严格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十四条县建委负责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程序的执行。未按以下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批准进行变更的,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一)工程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现场签证、法律法规调整引起的变更等。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审查、变更、施工的程序执行。(二)对建设内容、结构、规模、范围和标准做出的变更为重大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后上报,由原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批准实施。(三)由于设计、施工调整引起的,不改变建设内容、结构、规模、范围和标准的变更为一般变更。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签字确认形成书面变更,并由监理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后实施。(四)工程变更有关价款的确定。一是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二是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三是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预算定额标准、实际选定材料施工同期市场价格及经评审的招标控标价各项费率计价原则确定变更工程价款。(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变更资料的管理,保证变更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变更资料应包括变更的主要原因和依据、主要内容、处理方法、工程量及价格标准等,并留存音像资料及会议纪要、审批意见、评审论证文件和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各方会签确认文件等相关支持性资料。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拨付工程款时,按照《蓟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蓟政办发〔2013〕54号)执行。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时间分别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到县建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到县财政局办理转固定资产手续。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审计局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06年1月1日,天津市政府令第98号)进行审计。第二十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反本办法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我县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建委拟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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