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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这是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文物保护的国家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县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意义和目标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蓟县是天津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极其丰富。做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全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普查工作,要在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的前提下,全面掌握本县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建立、完善全县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档案、名录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建立社会参与、部门联动、权责共担的文物保护机制,形成文化遗产共建、共管、共享的保护格局,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二、范围和内容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三、组织和实施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蓟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文广局(文物局)局长担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发展改革委、工经委、旅游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文广局(文物局)、卫生局、档案局、国资委、公安分局、国土分局、新闻中心、盘山管理局、长城管理局、中上元古界自然保护区、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蓟县工作站、盘山烈士陵园等部门和单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镇乡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四、时间和安排蓟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自2013年6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13年6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学习国家发布的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第二阶段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第三阶段自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五、经费保障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6号)精神,蓟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六、数据和资料管理及成果应用凡在我县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七、宣传和总结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国家和天津市统一部署制订全县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普查工作验收汇总阶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制蓟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县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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