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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市政道路管线井监督管理主体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市政道路管线井监督管理主体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9号)和《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县市政道路管线井监督管理主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线井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二、县交通局负责县管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工作。三、县水务局负责城区道路给排水井盖的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四、县市容园林委负责人行道及绿地内井盖(不含给排水井盖)的监督检查工作。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市政道路管线井监督管理主体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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