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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室、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印章管理工作,经委党委会通过,现将《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9年5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印章管理办法为使我委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如下:一、行政印章包括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公章、法人印章。二、行政办公室根据委领导班子的指示代行使用权,使用行政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委领导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行使印章使用审批权。三、行政印章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擅自使用印章。四、严格用印审批程序。用印科室、部门需自行下载填写《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用印审批表》(见附件),一般用印经本科室、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经委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办理,重大事项用印须报委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向委分管领导(涉及重大事项需报委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可先行用章,由经办人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五、重大事项指财务统计报表、合同等涉及资金的资料以及人事报表等事项需盖公章的,应经本科室、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经委主要领导签名同意方可办理。需使用法人印章的,经委主要领导签名同意后使用。六、使用公章的各类公文除有固定样式或表格要求的,其余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要求排版,并以我委名称的红头制版后,方可履行用印手续,使用行政印章。七、盖章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等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盖章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盖章公章,字迹清晰,将印章下边压在公文落款日期正中间。八、行政办公室要做好“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用印审批表”的记录、存档。九、行政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用印,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盖有公章的空白纸页,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行政办公室做登记,未使用完的纸页核对后如数收回。十、行政印章不得随意交他人代为使用或携带外出履行公务,如有特殊情况由委分管领导批准。十一、印章管理人员外出或因病、事假确需交他人代为管理使用时,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应将印章交由指定人员临时代管,做好印章的使用交接,包括交接日期、使用登记。十二、有对外业务的科室、部门需刻制公章,须由主管科室、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呈请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再报公安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单位公章。十三、各科室、部门公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行政办公室备案、留存印模。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十四、各科室、部门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等,其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附件: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用印审批请表2019年5月28日附件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用印审批表编号:用印科室、部门时间经办人签字用印类型□公章□法人章用印原因份数科室、部门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备注(签名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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