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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车管理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车管理细则的通知各科室、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公车管理,提升公车使用效率,经委党委会通过,现将《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公车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9年5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公车管理细则为规范公车管理,提升公车使用效率,本着安全、节约、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特制定公车管理制度:第一条公车的现状情况。区住建委机关现有使用公车5辆(住建委机关保留1辆以及下属事业单位4辆),具体明细如下:序号车牌号品牌型号所属部门1津HJ1003大众迈腾配套办2津JMW123大众迈腾节水办3津GC2562三菱欧蓝德越野质安支队4津KY9878大众迈腾公房管理所5津GHF268北京现代行政办公室区住建委下属事业单位排水所现有公车18辆(特殊专业技术用车13辆,必要的业务用车5辆),道路所现有公车1辆,下属企业征收中心现有公车4辆,正达公司现有公车3辆,平达置业公司现有公车1辆。区住建委下属事业单位排水所、道路所和各企业公车分别由各自部门自行管理,管理制度报区住建委备案。行政办公室将视情况对上述部门用车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第二条公车的保障范围。区住建委公车平台的公车保障以下情形的调配使用:(一)区住建委下属行政办公室、质安支队、配套办、节水办、公房管理所等部门,因会议、检查等业务工作需要的情形;(二)区住建委传递机密文件及文书,机要文件交换和市、区政府特急文件取送,需要赋有绝对保密、安全职能的情形,以及协助市、区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审理等工作需派人派车的情形;(三)区住建委处置信访、防汛等紧急发生的,可能威胁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灾难事故,以及威胁社会安全、稳定事件的情形;(四)区住建委因规范的招商引资、来访接待、市、区领导或有关部门调研视察、政审、慰问老干部等活动,需要使用公车的情形;(五)涉及全区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需要区住建委公车保障服务的情形。第三条公车的保障区域。为保障用车安全、减少运行费用,区住建委公车平台的公车,原则仅负责保障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调配使用。遇特殊情形,需在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使用公车时,提前报请分管和主要领导同意批准,报行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使用。第四条公车的使用程序。各业务科室使用公车时,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的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分别由使用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并建立完善公里数、耗油量等登记制度。行政办公室在与各科室业务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对区住建委内部重要工作临时用车有权优先调配使用。第五条公车的停放管理。住建委机关使用的5辆公车钥匙,由行政办公室指定1名专人保存。公车的停放需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工作和放假期间,不提供服务保障的公车应一律停放在住建委地上停车场划定标号的停车区域。休息时间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所有公车应按上级要求停驶、封存、开启,车钥匙交至行政办公室统一保管。行政办公室定期抽查、检查各业务公车的使用情况,确保公车使用合理、规范。第六条公车加油管理。由住建委指定1家固定加油站,住建委出资办理专门的加油卡,交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需加油时,由行政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各出1人,共同去指定加油站使用加油卡加油,同步做好加油金额和公里数等信息数据的登记。第七条公车维修养护。各业务单位负责公车的日常使用和看管,行政办公室牵头负责公车的年检、保养和维修,任何一项费用支出,须经车辆使用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的审批,数额过大(超过1万元)的须经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各业务科室公车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对管理不认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理。第八条公车的违章管理。在外出过程中,按照“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驾驶员如有违反《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将依据交管部门下达的违法通知单(附带罚单)对其进行交法教育和相应的处罚。在本人自缴罚款的同时,要及时上报行政办公室,以便统计车辆的年违章指标情况。如不告之,一经交管部门反馈,行政办公室将对其进行重点教育和处罚。第九条公车的事故管理。在车辆发生被盗抢案件及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公安或交管部门报案,并报告行政办公室,协助公安或交管民警调查。如驾驶员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经住建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共同研究,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分别对驾驶员处以批评教育、警告、记大过、调离或辞退等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公车使用的注意事项。公车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派车申请用途和范围,规范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参与婚丧嫁娶、休闲旅游、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用车单位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临时更改、增加用车事项或范围。区住建委行政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和使用公车。第十一条本细则的生效时间。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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