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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19年红桥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19年红桥区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区属各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企事业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19年天津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9〕2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红桥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机构 (一)基本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可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二)委托与指定程序 我委负责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及市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一级和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我委指定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经研究,确定天津市红桥医院和天津市红桥区中医医院为2019年红桥区医师考核机构,红桥医院负责除区中医医院以外其他应由红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区中医医院负责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周期 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17-2019年。 三、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四、考核形式和内容 本周期考核启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改版升级新系统(登录地址:http://renew.cmda.net),在本周期确定的考核时间节点内进行考核。 依照《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简易程序业务水平测评形式可以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主要执业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一)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登录系统,完善和确认个人信息后,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个人自评,通过医疗机构评定,考核机构审核。同时,医师需通过“医师服务”app完成人文医学(包括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医师可以使用中国医师协会国家级人文医学学习库和考评库,在网上进行反复学习后,直接在线考核,直至成绩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即为不合格。 (二)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的业务水平测评,医师直接在线完成个人述职。 一般程序的业务水平测评,医师通过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合格后,需参加专业知识的考核。本周期我区按照要求采取全市统一的“互联网+”的测评模式,各考核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医师到指定考场,完成测评。测评结束,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五、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试的,即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获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可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直接认定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的意见。 (二)考核机构要严格对“良好行为记录”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或奖励,应当为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做出的表彰或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区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在相应周期内从执业助理医师晋升为执业医师的考生,应按规定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不能按照“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方法予以免考。 (四)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次考核的医师须提前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医疗机构开具证明,交考核机构。经考核机构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考试过后才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的一律无效,仍然按无故缺考处理,判定此次考核不合格。 七、监督管理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全覆盖,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二)考核机构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机构内每一名执业医师都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附件: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2019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天津市201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 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主要负责人   床位数  机构登记号   机构性质  机构等级      诊疗科目 承担其他医疗、预防、保荐机构医师定考工作的机构  考核机构盖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盖章:注:本表一式两份,市、区卫生健康委各存一份。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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