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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及《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津政办函〔2022〕23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范围海河左岸(海河东路隧道出入口至月牙河口)、月牙河右岸(满江桥至海河东路)、月牙河左岸(满江桥至成林道、京山铁道至先锋路)、护仓河、北塘排水河右岸(岷江桥至昆仑路)。二、排查目标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摸清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明确排放类型和来源,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建立“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明确的入河排污口名录。2022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依据前期侧扫结果初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建立并完善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质量控制、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制度,协同生态环境、河湖长制管理、住房建设、属地街道以及市级规划资源、水务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各类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及信息复核工作,确保入河排污口调查结果真实、可靠。建立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报送机制,做好工作计划,按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进展和滚动更新的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海河、月牙河、护仓河排口排查及溯源工作,建立完善的入河排污口名录和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更新制度。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排污口综合整治。基本完成辖区主要河流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排污(水)口污染强度下降50%。三、组织体系成立河东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办公室组织架构如下:主任:分管副区长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区住建委(区河长办)、区城管委、区生态环境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办公室职责,牵头负责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入河排污口监测及整治、信息统计及定期更新工作,协调区级、市级有关部门推进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排查及溯源工作。区住建委(区河长办):负责河道排口的溯源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管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串接、混接改造工作,指导协调各街道排水管理工作。协调市排水部门提供市管排水设施、河流水系等有关基础资料,配合开展市管河流、排水设施相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监管,配合实施取缔、合并可能影响防洪排涝、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和审批工作。区城管委: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推进沿街商贩餐厨垃圾规范处置。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雨水自流口门上游汇水区整治,监督雨水收集口周边商贩污水规范处置,排查居民小区内雨污混接点位。四、进度安排2022年7月底前,制定河东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2022年8月10日前,根据各相关部门反馈结果,进一步完善河东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底前,成立河东区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办公室,完善组织领导,建立各部门协同联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做好信息报送工作。2022年10月底前,通过对现有排口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并借助科学先进技术手段,初步建立海河、月牙河、护仓河入河排污口名录,确定排口名称、位置、受纳水体、入河方式、排口类型、排水特征,收集排口周边环境及影像资料信息,根据管理需求对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根据后续排查及溯源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10月底前,通过资料收集并借助科学先进技术手段,完成海河、月牙河、护仓河入河排污口的溯源工作,根据污染源类型,收集各类废水来源信息、排口收水范围、排水状况等信息,并根据溯源具体情况,编制问题清单等。2023年底前,完成辖区工作范围内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建立完善的入河排污口名录。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海河、月牙河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五、排查方法、工作步骤与质量控制在充分吸纳辖区“清水河道行动入河排污口治理工程”和2019年“重要河道湖库汇入支流和入河排污(水)口调查行动”的工作经验成果,收集、整合、分析与入河排口相关的规划、文件、图件等技术资料,进一步明确入河排口排查范围和重点排查对象。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入河排污口调查溯源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工作要求,综合采用遥感解译识别疑似排污口、人工徒步排查确认信息、问题排污口信息复核和热点区域精细核查等方式开展排污口三级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一)指导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22〕23号)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通知(津环水〔2022〕72号)4.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5.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6.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 1234—2021)7.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8.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征求意见稿)(二)排查溯源方法1.前期准备——资料核查排污口台账核查。历史上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和相关监管、整治资料,包括:排污口名称、经纬度坐标、审批或登记信息、已知的排污单位、设置时间、历史监测记录、排放方式(管道、沟渠、涵洞)等信息;排污口审批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登记等审批文件等。排水设施台账核查:包括入河排水口名称、所在行政区域、排入水体名称、所在位置、入河排水口类型、收水的四至范围、收水范围内污水管网覆盖情况、入河方式和责任主体等信息。根据上述核查结果,结合给排水管网、污染源分布图、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及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等资料,进一步溯源,掌握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基本情况。2.人工沿岸调查采用人工沿岸调查的方式,对城镇沿河排水口逐一进行调查,对排水口、附属设施及上游一定范围内与之连接的管井进行位置(坐标)、属性、管径、水流情况等数据进行采集,形成排水口及上游溯源管网图。3.精细核查(通过检查井或侧扫声呐排查)调查岸上检查井。对于没有条件降低调查水体水位的地区,对岸上与排水口相连的检查井进行调查,通过查看检查井内是否有通向河道的管道、水流情况、水质快速检测等,判断是否存在水下排口,并判断其排口类别。对于排水户与城镇排水系统的连接,通过向排水户物业管理人员问询了解,结合前期资料收集分析成果进行现场确认,达到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溯源目的。无人船+侧扫声呐。在前期月牙河、护仓河侧扫声呐的基础上,对海河(河东段)采取无人船+侧扫声呐进行全面扫测,排查两侧未知排口。(三)工作步骤1.资料收集。充分吸收河东区2019年“重要河道湖库汇入支流和入河排污(水)口调查行动”的工作经验成果,收集、整合、分析与入河排口相关的规划、文件、图件等技术资料。2.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住房建设、规划资源、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和天津市入河(海)排污口调查溯源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综合采用人工徒步排查确认信息、问题排污口信息复核和热点区域精细核查等方式开展入河排污口三级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3.溯源。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溯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和排放类型。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各类雨洪排口,溯清到排口上游是否存在污水汇入,其中市管点位移交市排水部门整治,区管点位纳入整治清单,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混接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4.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根本目的,“一口一策”制定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对于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排污口,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要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排污口,做好统筹整治工作,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其他排口,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等统筹开展整治。5.长效监管。建立属地街道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规划引领、规范审批、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四)质量控制1.排查溯源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和天津市入河(海)排污口调查溯源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执行,实行三级排查、审核和同步成果质检。2.排查溯源由区生态环境局联合住房建设(河长办)、规划资源、各街道办事处等,共同做好入河排口排查溯源工作,联合开展各类入河排口的排查溯源信息复核工作,确保入河排口调查结果真实、可靠。3.排查溯源入河排口包括城市建成区雨洪排口等。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排查溯源工作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是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重中之重。区人民政府作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辖区排口现状情况。(二)强化科技支撑。在开展传统调查方法基础上,充分借助科技手段,利用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手段寻找隐蔽排口,利用检查井水质快速检测法等手段开展溯源工作,确定污染源的来源及责任主体,真正做到“有口必查、应查尽查”。(三)建立会商制度。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各区级相关部门,定期与市级水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规划资源部门进行会商,对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结果及更新情况进行核查,落实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任,进一步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四)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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