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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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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区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1.4事故级别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1.4.1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1.4.2重大核与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1.4.3较大核与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1.4.4一般核与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1.5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军地协同、常备不懈。2组织体系2.1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务服务办、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人防办。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2.2工作机构2.2.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2.2.2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三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3专家机构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依托市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协调部署,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2.4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2.4.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建立核与辐射事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涉核与辐射事故工作;协助开展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核辐射与辐射事故(四级)应对工作,发布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召开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2.4.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5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生态环境局: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理相关准备;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前期调查核实及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市级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三级)的应对工作;开展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应对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命令;承担区核与辐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核与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3)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4)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5)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调市水务局,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市水务局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6)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转移安置情况汇总、上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负责联系市气象局,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8)区民政局:在核与辐射事故期间,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及政策开展救助工作。(9)区人防办:根据市人防办发布的警报信号,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10)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工作。(11)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12)区财政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所需各项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应急管理、抢险救灾等资金,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经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审核后,牵头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时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13)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并实施污染地区食品限制计划,对食品流通和使用环节实施监管,负责对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进行监测和污染食品的处理,实施发布食品监管信息;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15)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国有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16)公安河东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17)交警河东支队: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实施道路管制方案。(18)区消防救援支队: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救援工作。2.6各街道办事处职责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协助开展应急事故的应对工作,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3预警与预防3.1监测预报3.1.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3.1.2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3.1.3加强与周边辖区的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2预警级别与发布3.2.1预警级别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3.2.2预警信息发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和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3.2.3预警级别调整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一般预警级别的(四级)调整和解除,三级以上预警级别由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批准解除。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1.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4.1.2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和核实相关事故信息,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4.1.3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区有关部门以及周边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一旦发生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4.2先期处置4.2.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4.2.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4.2.3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各街道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4.3分级响应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等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4.3.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核与辐射事故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核与辐射事故时,区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核与辐射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市级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协助其开展应对工作。4.3.2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响应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4.3.3响应等级调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4.4人员防护4.4.1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4.4.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4.5应急终止4.5.1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4.5.2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4.5.3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5.2调查评估一级应急响应结束后,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委做好调查评估工作。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5.3信息发布5.3.1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5.3.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6应急保障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6.1通信保障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6.2监测与救援保障6.2.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帮助下,开展本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6.2.2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6.3交通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交警河东支队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6.4医疗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6.5治安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河东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6.6物资保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6.7经费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所需经费,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7附则7.1预案管理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应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7.2宣传教育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街道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7.3应急培训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7.4应急演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7.5监督检查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7.6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2)明确职责,分级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明确各区级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及各街道作用。(3)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1.5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1.6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2组织体系2.1区级应急指挥机构2.1.1河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处置河东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区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部署;负责区内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制定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2.1.2成员组成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公安河东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消防救援支队、交警河东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2.1.3办事机构及职责区指挥部下设河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修;综合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处置工作;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现场指挥机构2.2.1现场指挥机构设置(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或授权有关市指挥部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组为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街道办、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或授权有关区指挥部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2.2.2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及要求(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3监测与预警3.1风险防控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园区、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3.2监测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需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3.3预警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3.3.1预警级别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3.3.2预警发布与解除(1)预警发布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或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2)预警解除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3.3.3事件预警信息内容、渠道(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3.4预警行动区指挥部对收集到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或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1.1信息报告时限和流程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直辖市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4.1.2信息报告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4.1.3信息通报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4.2先期处置4.2.1区指挥部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4.2.2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信息后立即进行初步研判,必要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4.3响应分级和启动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天津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指挥部统筹协调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区指挥部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加入指挥部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4.4响应措施(1)应急监测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提供地震等灾情预报。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2)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区指挥部应组织或授权相关部门牵头,在专家建议下,根据现有处置能力,调动专业处置力量,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进行污染处置: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3)转移安置人员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4)医疗救助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受害人至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5)应急保障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供应。(6)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7)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权威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发布信息。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5响应升级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4.6响应终止4.6.1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4.6.2宣布终止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宣布应急终止后,区指挥部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5.2调查评估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6应急保障6.1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6.2装备保障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遏制污染物扩散。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建立应急资源名录库。6.3通信保障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各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6.4队伍保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组建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鼓励企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6.5技术保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合理利用专家资源库。7宣传、培训和演练7.1宣传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宣传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7.2培训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7.3演练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8附则8.1责任与奖惩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2预案解释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8.3预案管理8.3.1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8.3.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津市河东区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函〔2018〕23号)同时废止。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6.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附件2成员单位和工作组职责一、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区委网信办: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专业机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水质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区政务服务办:按审批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生产工作。区民政局:引导动员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工作,依法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相关善后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疏导、限行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交警河东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区指挥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抢险救灾等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区住房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区管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对其他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负责联系市水务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燃气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供热、燃气保障工作及修复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垃圾进行处置;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所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饮用水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联系市气象局,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联系市地震局,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地震事件开展预报、预警及震后信息报送、趋势判定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二、应急工作组职责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划分为指挥决策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工作组、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1)指挥决策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2)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专家及相关社会力量。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专家建议,负责开展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和恶化。(3)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分析提供监测数据,提供事发地区相关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4)应急保障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并对现场和规定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制定绕行措施和相关疏散信息等;负责调度、发放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协调和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电力、通信、无线电、供水、供热、燃气、成品、设备等的供应。(5)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消防救援支队。职责:在应急现场开展急救,或转送伤员至各医疗机构救治。(6)信息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及时管控有害信息等工作。(7)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依托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组织各相关部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与特点,协调帮助指导应对工作。职责:负责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等。附件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河东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目标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快建设“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灭火救援体系,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目的有效处置和应对本区火灾事故,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强化联动协作,持续优化完善灭火救援体系,确保决策科学、指挥高效、保障有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3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森林(草原)以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5工作原则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协同应对的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指挥机构2.1.1设立河东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负责组织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火灾事故扑救任务。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2.1.2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的有关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委员担任。2.2办事机构区指挥部下设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指挥部部署,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等具体工作。2.3成员单位区指挥部成员为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推动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演练;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看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组织警力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疏散、转移避险等工作;做好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处置工作,严防借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火灾防范工作。交警河东支队: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通行顺畅。区民政局:负责协同属地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后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区人社局:对于因火灾伤亡的人员,及时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工程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调集火场清理使用的大型工程机械;负责对事发相关建筑开展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协助实施火灾事故现场中燃气突发事故处置,根据需要提供洒水车等大型供水车辆,协助火场供水和现场洗消,视情排除道路积水。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度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参与应急处置;负责组织专家对火灾事故相关生产安全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建议。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火灾事故中供水、排水设施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供水、排水设施的其他事项。城东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本单位资产范围内设备的供电、断电、抢修等作业措施;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及周边区域,本单位资产范围内电力设备的相关资料,为电力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切断火场内部及周边区域燃气输送,抢修受损设备和管线,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和给灭火人员带来危险的燃气泄漏隐患。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及周边区域燃气供给资料,为燃气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各街道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2.4现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协调等工作;制定灭火救援行动方案,指挥事发地街道、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力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2.5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2.5.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河东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2.5.2信息舆情组区委宣传部牵头,根据需要由区委网信办、公安河东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2.5.3警戒安全组公安河东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交警河东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城东供电分公司、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事发地街道和相关区域电力、燃气供给企业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疏散、避险、身份核查、安全监测等工作。2.5.4医疗救助组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根据需要由区民政局及事发地街道组成。负责现场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2.5.5专家咨询组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消防、建筑、化工、急救、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燃气、水利、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为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灾情;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参与工艺处置、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2.5.6综合保障组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及事发地街道组成,负责做好火灾扑救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等保障。3预防和预警3.1火警监测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道路交通图像监控、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火灾事故信息。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2火灾警示区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队,深入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火灾隐患高危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节庆活动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开展联合检查。推动指导辖区内行业、系统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其他基层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力消除火灾隐患。推动各部门、行业、系统开展具有特色和影响力的社会宣传活动,坚持搞好“流动宣传”、“户外阵地宣传”等专项行动,丰富群众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火灾自救能力。区消防救援支队在重点防火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行业及时发布火灾风险警示信息,及时通报国内、外突发火灾情况。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4.1应急值守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日常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对重大敏感警情,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守力量。4.2信息报告发生以下情况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基本情况。(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事故;(2)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的火灾事故;(3)死亡人数可能超过3人的火灾事故;(4)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火灾事故等。4.3先期处置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火灾态势,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严重程度,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派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调派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到场。及时将信息通报各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和响应等级,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5应急响应5.1响应分级河东区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等级。5.1.1一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造成10人以上被困、失联或50人以上重伤,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巨大的火灾,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指令启动本区一级应急响应。区主要领导和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1.2二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指令启动本区二级应急响应。区主要领导和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1.3三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下重伤,发生在高层、地下,大跨度、化工、大型综合体等建筑设施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危险性较大或突变险情的火灾,或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应急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指令启动本区三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1.4四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现场未发现人员被困、失联或受伤,过火面积较大、扑救时间较长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火灾,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指令启动本区四级应急响应。(1)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街道和专家顾问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组织会商火情,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工作。(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综合协调组指挥、协调各方救援力量积极营救被困人员、控制火灾蔓延、扑灭火灾、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4)警戒安全组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疏散、避险、身份核查、安全监测等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5)综合保障组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灭火救援需要,调集灭火剂、装备、物资,做好现场供水、供电、供油、交通、通信、气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6)医疗救助组开展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7)信息舆情组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5.2处置措施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5.2.1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重点关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对救出的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救护。5.2.2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相关职能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5.3新闻与舆情应对5.3.1区委宣传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的新闻报道工作。对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的火灾事故,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对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的火灾事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组织信息舆情组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5.3.2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的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信息舆情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以事件处置新闻中心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分管市领导同志、区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5.4应急结束5.4.1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影响灾情扩大的重大危险源被控制、消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5.4.2一级、二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结束;三级、四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指令结束应急响应。5.4.3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现场应急队伍有序撤离。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1.1区人民政府要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6.1.2民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6.2火灾调查6.2.1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或市消防救援总队成立火灾原因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6.2.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灭火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7应急保障7.1应急队伍保障河东区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类队伍要经常开展灭火救援训练、业务技能培训、联合实战演练,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7.2物资保障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7.3资金保障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7.4指挥与通信保障区指挥部应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119调度指挥系统,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7.5医疗急救保障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7.6交通运输保障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火灾事故应急需要,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7.7治安交通保障公安河东分局视情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警河东支队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强应急道路通行保障。7.8应急供电保障城东供电分公司应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保障现场指挥部、火灾事故现场的应急供电。7.9宣传培训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的培训工作。8附则8.1责任落实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预案要求,履行火灾事故应急响应职责,保证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确保装备物资储备充足、完整好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应急响应不力而导致火灾事故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8.2预案管理8.2.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8.2.2区消防救援支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救援联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演练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8.2.3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详细行动方案、工作措施,统计具体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并将有关数据报区指挥部办公室。8.2.4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8.2.5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高质量建设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实施意见》、《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本区参与救助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2组织指挥体系2.1指挥机构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区武装部分管相应工作的副部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2.2办事机构区指挥部下设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根据本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适时调整;经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可对区指挥部成员、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适时调整。必要时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3区指挥部成员及职责分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外办)、区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教育局、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司法局、区体育局、区人防办、区统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天津站区办、区科技局、区国资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见附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联络和落实。2.4专家组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指挥部依托市、区应急专家组建专家组,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救助工作。3预防和预警3.1启动条件和程序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收到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向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进行逐级转发告知。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本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街道和部门。3.2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街道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的工作要求。(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的要求,并通报各相关街道和部门。(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3.3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街道和部门。4信息报告4.1信息报告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本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街道办事处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街道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全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受灾地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上报。4.1.2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4.1.3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4.1.4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1.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减灾办的救灾工作需要,随时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4.1.6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5应急响应5.1响应分级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5.2一级响应5.2.1启动条件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3人(含)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含)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4)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5.2.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指挥部启动本区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5.2.3响应措施由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区长主持或委托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地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检查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后,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转发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区指挥部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必要时,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含食用油,下同)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5)交警河东支队保障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道路畅通。天津站区办协助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开展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工作。(6)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武装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配合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协调供水和排水单位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产业发展促进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电力公司做好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8)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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