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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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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废止或修订意见,由区发改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商务局审核并经区司法局法律审核后,由区司法局汇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依照有关程序进行清理并开展废止或修订,清理情况、废止或修订结果由区司法局汇总后向区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制定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废止或修订工作;由多个单位联合起草或制定的,由第一牵头单位征求其他单位意见、协商一致后,负责清理、牵头开展废止或修订工作。二、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商务局、分别做好组织协调和政策咨询工作,区司法局做好清理情况、废止或修订意见的汇总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主官上,全员动”的方式,集中力量精细化开展工作,全力为我区“四个之区”建设提供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三、工作范围此项工作涉及以下全部现行有效文件:(一)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区政府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各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工作标准对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清理与扩大对外开放、减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不符的各种规定,具体包括:(一)在负面清单外设置了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二)与负面清单以外的开放举措和开放承诺不符;(三)涉及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四)涉及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五)与提升外国人才来华工作和出入境便利度的开放政策不符;(六)剥夺或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七)使外商投资企业无法享受公平待遇;(八)其他与扩大对外开放、减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不符的规定。五、工作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请于2019年4月19日前,对由本单位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废止或修订的意见,填写《河东区开展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经征询区发改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商务局意见后,报送区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核。并按照市政府统一时间节点要求,将修订目录、废止目录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工作结果(包括废止或修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报送区司法局汇总。没有需要进行清理、废止的也要零报告。市政府已将开展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列入2019年重点工作计划。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附件:《河东区开展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联系人:区发改委尚耀辉;联系电话:24160396区政务服务办魏 磊 24131983区商务局武 烨 24223291区司法局李 斌 24301733)(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河东区开展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现有规范性文件 件 涉及此次清理内容规范性文件 件序号 涉及清理内容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废止或修订 修订条款 废止或修订理由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1 2 发改委审核意见 政务服务办审核意见 商务局审核意见 司法局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公章)年月日 (公章)年 月 日 (公章)年月日填报人: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填报说明:1、“废止或修订理由”栏可从“标准”中“第一至八项”中选择填写;2、“负面清单”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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