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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城管委安全生产(消防)约谈管理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河东城管委安全生产(消防)约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产(消防)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天津市河东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规定》等规章制度,现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消防)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约见机关科室、基层单位、相关公司主要负责人;委安委会办公室约见基层单位、相关公司分管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就安全生产(消防)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的谈话。第三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科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第四条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的约谈,由所分管的相关科室负责承办。委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的约谈,由安全法制科负责承办;委机关科室负责的约谈,由本科室负责承办。机关科室、基层单位、相关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谈:(一)发生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三)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四)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采取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不到位;(五)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执行“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部门要求按时整改;(七)未完成上级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任务;(八)拒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消防)监督检查的;(九)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节严重的;(十)委安委会成员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况。第五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委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的约谈,可直接启动约谈程序。(二)委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的约谈,由安全法制科提出建议,报委主管安全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三)机关科室负责的约谈,首先由约谈方提出建议,报分管本科室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第六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第七条被约谈方应当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第八条被约谈人应当按要求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九条约谈实施程序:(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三)形成约谈纪要,并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留存;所有约谈纪要需向我委安委会主要领导汇报,经审定同意后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第十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方案、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实际情况逐一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生产(消防)安全事故的,由约谈方提出对被约谈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的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委党委会议定,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交办相关科室落实办理。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委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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