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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文件及我市有关会议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请对照前期上报给区行政审批局的清理结果,对本单位需要取消和保留的各类证明事项再次进行复核确认,查遗补漏,拟保留的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真填报《各单位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各单位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确保清理到位。二、各有关单位拟保留的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据,但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的,请在表格报送时限前,尽快与对口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确定保留理由和取消风险并填写至《各单位保留证明事项目录》中“备注”项下,区法制办汇总后,上报市审批办审定。三、确认取消的证明事项,设定依据涉及修改或废止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请各起草单位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程序。确认取消的证明事项,设定依据涉及修改各责任单位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各单位自行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完成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于8月24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区法制办。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单位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五、各有关单位于2018年8月24日前,完成有关工作,形成工作总结、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保留证明事项目录,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法制办。(联系人:李斌,联系电话:24301733(传真),报送邮箱:hdqfzb@163.com)附件:1.本次工作涉及单位名单2.各单位保留证明事项目录3.各单位取消证明事项目录2018年8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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