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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红桥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转发红桥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委、办、局、有关单位:区统计局拟定的《红桥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红桥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9〕43号)和《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我区将组织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为搞好这次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这次人口普查是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来的又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普查,将反映近10年来全区人口数量、构成以及社区居民居住方面的变化情况;摸清全区外来人口规模、分布与人口迁移流动情况,以及全区就失业人口情况、社会保障等涉及民计民生的重要内容,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我区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十二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促进人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二、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开展全区人口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区各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次人口普查按照“在地原则”进行,全区9个街办事处和大胡同管委办设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居委会成立人口普查小组,分别具体负责辖区内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区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区、街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领导,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做好人口普查工作。这次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为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人口普查相关工作: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区人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全区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动。区统计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普查机构制定宣传方案,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区建委配合做好全区在建项目建筑工地的人口普查工作;区人口和计生委负责做好新出生人口的核实认定工作;区教育局配合做好在各类学校内居住的各类人员的普查登记和涉外普查员的抽调工作;区民政局配合做好普查区域的划分工作;区监察局负责对各级人口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中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抽调工作;区房管局负责提供人口普查制图所需的遥感影像和相关资料,配合做好住房项目登记以及物业管理小区普查的协调工作;红桥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协助配合人口普查摸底、登记阶段相关工作,做好普查中的治安管理等工作;区武装部配合做好部队营区内军人家属的普查工作;各街和大胡同管委办会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三、普查经费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区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四、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对象与内容(一)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0时。(二)人口普查对象是居住在我区所辖区域内的自然人。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四)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方面的内容。(五)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六)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五、人口普查的方式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六、区域划分与户口整顿普查区域划分应坚持地域原则。以居委员会所辖地区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划分若干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原则上按照约300人左右划分。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区。区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全面、完整、及时地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人口行政登记资料,包括按照普查区域范围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资料。七、步骤与时间安排我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10月底前)。主要内容为:1.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安排(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2.建立区、街、居委会等各级人口普查机构(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1)建立区人口普查机构(2009年12月底前);(2)建立街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4月底前);(3)建立居委会人口普查小组(2010年6月底前);3.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普查物资和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10年1月至10月);4.各级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10年3月至7月);5.全面户口整顿(2010年5月至8月);6.选调和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2010年7月至9月);7.开展人口普查摸底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8.完成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10年6月至11月)。(二)普查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主要内容为:1.普查员入户登记(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2.复查、验收及主要指标快速汇总(2010年11月11日至12月中旬)。(三)数据处理阶段(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12月)。主要内容为:1.普查表编码(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2月底);2.普查表光电录入(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底);3.数据编辑制表、汇总(2011年4月至9月);4.建立数据库、数据存储等(2011年10月至12月)。(四)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阶段(2010年12月至2012年)。主要内容为:1.完成普查数据的评估与报告(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2.发布主要数据公报(2011年4月);3.完善人口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及开发,普查工作总结表彰(2011年1月至2012年)。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与培训(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1.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3-4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有外国人居住的居委会,还应配备一名通晓外语的普查员。2.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为人口普查的基层工作人员,由街普查机构负责选调或招聘。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5.选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区人口普查机构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街人口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区人口普查办公室颁发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和普查指导员工作时,必须佩带。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九、特殊区域内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规定(一)各大、中专院校及有住宿生的中、小学作为所在地街虚拟居委会;在各学校内居住的各类人员(包括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普查登记,所在地的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提供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普查表移交所在地的街人口普查办公室。(二)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场所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的登记工作,由所在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登记,各单位负责协助办理。(三)居住在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建筑工地内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的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登记。(四)居住在未建立居民委员会区域的人口,由其所在地的街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应划分为适当的虚拟居委会,并纳入其属地的街范围内。(五)驻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在驻津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天津警备区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六)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部队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七)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八)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由区普查办组织各街人口普查办公室适时开展一次性清查登记。十、宣传工作人口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全区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一切有效的方式,组织开展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广电网络红桥分公司、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二)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十一、纪律(一)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二)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和资料管理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杜绝丢失和损毁现象的发生。(三)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四)人口普查机构和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五)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七)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发布。十二、奖惩(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普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罚。本方案由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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