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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红桥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转发红桥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委、办、局、有关单位:经区领导审阅同意,红桥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红桥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八年七月七日红桥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8〕7号)精神,依照《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大讨论的理念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市情市力、区情区力数据,为市、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二、普查目的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区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全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三、普查时间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08年 12月 31日 ,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四、普查对象及范围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五、普查内容与表式第二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等不同调查对象,按照性质、行业、规模等共设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业企业,限额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星级)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金融业企业,全部限额(规模)以下企业和各类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等设置普查“一套表”。六、普查机构经济普查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区长卢志永为组长的红桥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委办、区招商办、区发改委、区经贸委、区建委、区科委、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房管局、公安红桥分局、大胡同管委办和9个街道办事处等31个部门。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区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大胡同管委办和9个街办事处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区属各经济主管部门要设立普查办公室;各街居委会要设立普查工作机构。各级普查办公室作为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或聘用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实施清查摸底和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七、职责分工普查遵循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是全区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机构,内设综合协调组、宣传组、执法检查组、调查组等4个工作小组。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下列职责分工:(一)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二)区编委办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的普查工作;(三)区招商办负责所属单位的普查登记,并协助做好中央及外省市驻区单位、三资企业单位清查工作;(四)区发改委参与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推动及资料开发;(五)区经贸委负责协调和推动全区各经济条口企业单位及都市工业园区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区能源普查工作;(六)区建委负责协调和推动全区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查;(七)区科委负责区科贸园区、创意产业园企业及所属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八)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与业务指导;(九)区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十)区教育局负责所属各类学校、托幼园所及校内各类单位的普查登记,并协助做好清查工作;(十一)区民政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社团和非企业单位的普查工作;(十二)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十三)区卫生局负责提供所属卫生系统及个体行医名录,做好本系统各单位的普查工作,并协助做好卫生行业的清查工作;(十四)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旅行社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旅游行业普查工作;(十五)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纳税单位和个体户名录,并协助做好纳税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十六)区工商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并协助做好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十七)区质监局负责整理并提供全区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登记单位的普查工作;(十八)区房管局负责协调和推动全区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其他房地产业单位的普查工作,组织各级物业公司配合做好所管理的写字楼、物业小区内单位的普查工作;(十九)公安红桥分局负责做好所属单位的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以及提供全区特种行业单位名录,并协助做好特种行业单位普查工作;(二十)大胡同地区管委办负责提供大胡同地区各类企业单位和各类市场基本情况,并做好各类企业单位和各类市场的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二十一)各街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所有单位(含私企和各类商贸载体、市场及市场外的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工作,并按区普查办公室的工作分工做好单位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工作;上述各部门在做好所属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的同时,还要负责完成所属单位普查资料的数据处理和资料开发工作。八、普查的工作阶段(一)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底前主要完成全区普查方案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的制定;组建各级普查机构,选聘和抽调普查人员;落实普查经费,完成普查各项物资准备;逐级开展普查业务培训;全面部署普查工作,分阶段开展普查宣传;绘制普查小区图,实施“地毯式”清查摸底,确定各类普查对象清单;规范数据处理环境,培训普查数据处理程序等项工作。(二)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至6月份主要完成各类普查对象的填表登记;进行数据真实性审核验收;普查数据录入与逻辑性审核;分专业进行验收、联审;完成主要数据汇总分析、普查资料上报;开展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等项工作。(三)普查资料开发与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份主要完成加工整理普查资料、发布红桥区经济普查公报、编辑出版《经济普查资料汇编》,完善区、街、居委会三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和应用;进行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召开全区总结表彰大会。九、清查摸底在正式普查登记前,全区统一组织对各类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摸底。清查摸底工作是为了彻底摸清我区从事二、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和联系方式,从而确保普查对象范围全面、类型清晰,普查表发放准确。为保证普查对象全面彻底,全区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及所属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区清查摸底范围。单位清查摸底工作按照“在地”原则,由区经济普查办公室指导各街普查机构组织实施。(一)全区行政区域以居(村)委会为普查区,各普查区根据普查对象工作量划分普查小区。对划定的普查小区,由选聘、抽调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通过绘制小区示意图,逐一标注各类建筑物,编制小区内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底册;(二)逐级分解反馈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市属各主管部门、重点直报单位所属单位清单以及部队、武警、市属单位等提供的租赁营区、厂区经营的社会单位清单;普查员对反馈的清单进行核实、认定后,作为充实、完善普查对象调查底册的依据。(三)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依据调查底册,对普查小区内各类单位、个体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并填报相应的清查摸底表;将经市普查办审核认定反馈的市属各主管部门、重点直报单位所属各类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单,逐级反馈至各普查小区,作为划分普查登记“条块”分工的主要依据。十、普查登记区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属各“条口”单位清单以外各级各类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市驻区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普查登记按照“统一方案,集中培训,分专业审核验收”的原则,依照我区现行统计渠道,按“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具体要求是:区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重点直报单位(简称条)根据区普查办核准的所属各类单位清单,组织完成普查登记工作。各街普查办公室(简称块),根据清查摸底结果,负责组织完成本区域内,各“条”单位清单以外各类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各类法人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指派相关人员负责完成本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各级各类法人单位均应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无论是否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均需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点(跨区县)的产业活动单位,其普查资料在向法人单位报送的同时,一并同时上报给实际经营地普查机构。十一、特殊情况处理原则(一)驻津部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地方单位,纳入全区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部队系统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二)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及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单位,纳入全区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武警系统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三)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铁道部按照全国经济普查部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向市普查办抄报相应普查资料;铁路系统除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各类单位,纳入全区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系统派员给予协助。(四)第一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区清查摸底范围,按照全区清查摸底实施方案要求,参加所在地普查机构清查摸底工作;第一产业法人所属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同时纳入普查登记范围,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五)特定区域普查工作1.区科技园区、工业园等相对独立地域,以及尚未设居委会的物业小区设置虚拟居委会,由所在街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派员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所辖区域内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工作。2.各级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所管理的写字楼、物业小区内单位清单并协助做好清查摸底、普查登记工作。3.出租生产、经营或办公环境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单位,由出租方负责提供租赁单位清单并派员协助当地普查机构组织厂(场)区内租赁单位的清查和登记工作。4.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如归属问题出现分歧,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归属作为主要参考,由有关区县进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报市普查办进行协调、裁定。十二、数据处理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区普查办公室负责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全区普查数据的验收、汇总、评估、上报。区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各街、各部门普查机构完成辖区内和所属全部单位清查表的录入、审核和上报;负责组织完成辖区内条块分工确定的登记单位普查资料的录入、审核和汇总,按时完成基层和综合数据上报。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分专业审核”的工作模式,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专业数据验收标准、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对基层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逐级上报普查数据。普查资料采取分批上报方式。限额以上单位的普查资料,作为第一批上报数据;限额以下单位的普查资料,作为第二批上报数据;个体经营户的普查资料随单位清查数据一并上报。十三、质量控制与抽查验收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全区统一规定,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专业普查细则中确定的数据质量控制与审核验收标准,确保普查源头数据质量;要在普查各关键环节,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加强督办、检查,确保各项普查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普查汇总结果,要组织分析评估,对与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客观实际严重不符的,要认真从基层数据查找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据实更正。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普查资料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事后质量检验;区普查办将组织进行全区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并以此作为评价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十四、数据管理与应用区、街普查办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开发应用工作。要充分利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所取得的基层单位信息,全面维护、完善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经济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要组织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应用。区普查办在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适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基层单位资料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十五、奖励与惩处各街、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总结,区普查办将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区普查办将与区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对在普查工作中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区普查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六、普查经费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要求,由区财政部门做好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十七、普查宣传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及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十八、实施细则红桥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制定各项普查实施细则。十九、附则本方案由红桥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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