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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清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武清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的通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天津市武清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试行)》、《天津市武清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制度(试行)》和《天津市武清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制度(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武清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代章)2021年5月20日天津市武清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和《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的通知》要求,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制定本机制。一、重要意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有利于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资源配置,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受理渠道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当依托88908890、12315、12345投诉举报热线及办公电话,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三、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我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等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四、受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诉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五、投诉举报的处理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确有必要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将处理结果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投诉举报的,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受理;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一级投诉举报的,由上一级分送其本级部门受理;对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本级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部门受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应当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沟通、核实,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六、投诉举报回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应当在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机关制作并送达建议书的,应当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机关的上级机关。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被投诉举报人名称;2.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事实;3.被投诉举报机关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4.处理建议及依据;5.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其中,第4项规定的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七、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要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二)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同时,要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对投诉举报处理回应的工作质量。(三)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分送工作,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协调,并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各单位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请及时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促进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不断完善。天津市武清区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检查制度(试行)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健全审查规则,完善审查机制,提高审查科学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市场监管垄〔2020〕9号),制定本制度。二、抽查检查范围各单位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所有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均纳入抽查检查范围。三、抽查检查的实施(一)单位自查。政策制定机关组织专职人员对本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制定的文件和联合发文中本单位牵头的所有文件开展自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自查每年至少一次,年底前完成,并将自查情况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二)网上抽查。每年11月前后,由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组成网上抽查工作组。对全区各单位在政府官网发布的涉及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抽查。(三)实地抽查。参考网上抽查结果和群众举报投诉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较严重和网上公布文件较少难以抽查的单位,进行实地抽查。被查单位应提供原始发文记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记录。(四)部门间互查、第三方抽查。确有必要时,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部门间互查或第三方抽查,互查主要在网上进行,也可抽调少量成员单位人员分组互查。组织第三方抽查时,按照《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抽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同时以适当方式通报或向社会公开。每年11月底前,各单位将抽查、整改情况在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年度报告中予以体现,并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四、问题整改各单位自查问题自行纠正。被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抽查、互查或第三方抽查的问题整改后应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问题所在单位应对问题文件补充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后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应按工作程序尽快实施,审查后坚持原有意见的应回函说明情况,无法解决的问题,应按工作程序报上级政府或部门请求解决。天津市武清区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商会审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政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提高政策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天津市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市场监管垄〔2020〕9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列入政策制定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并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合作框架协议签订等事项。第三条政策制定机关起草的,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需要通过会商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适用本制度。第四条会商会审应当遵循辅助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第五条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起草重大政策措施应当首先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并由审查部门提出异议的,不得提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商会审。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认为重大政策措施需要提交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会商会审的,应当将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背景、依据文件、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规定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八条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严格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会商会审建议。会商会审建议是政策制定机关的重要参考,但不能替代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或审查结论。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会商会审建议完成本单位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第十条 会商会审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第十一条 参与重大政策措施会商会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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