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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2年2月6日经河东区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2年2月6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河东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8〕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三、区人民政府全力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按照市、区第十次党代会总体思路和目标,以及每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目标,快速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开展和落实,确保既定工作任务和目标顺利完成。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河东区开发开放;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六、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七、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八、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九、副区长、区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十、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分工,一位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开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区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十一、区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责。十二、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公正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十七、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十八、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努力提供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二十、全区城市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决策,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四、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和权限。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确定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七、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八、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度。三十、区人民政府对部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重点是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依法行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三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七章工作秩序三十三、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工作重点,每季度制定工作计划。三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和半年工作计划,并将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时可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三十五、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做好工作安排。三十六、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要认真落实督办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适时作出通报,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第八章会议制度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讨论决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决定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四)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委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四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二)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区级财政预算。(三)讨论决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四)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五)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七)研究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其他事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四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需要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二)研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三)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四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区长和副区长、区长助理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四十三、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副区长、区长助理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区长确定。会议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情况下至少在3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人员。四十四、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区长审定。四十五、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应提前通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未经区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四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主办部门要牵头做好筹备工作。四十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各项业务工作,一般不得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安排,并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四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除正常例会外,能不开则不开,能少开则少开,能小范围开的就不要扩大范围,可降低规格召开的就不要高规格召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如需邀请市有关部门或外区县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提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区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公文办理质量考评工作。五十、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分发办理,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对涉及区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外省市区、外商、企业等给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涉及政务的函件,应先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五十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重要文件,由区长签发。五十二、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和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后,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副区长、区长签发。副区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区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为减少重复审批,公文在拟办过程中已经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办文过程中又无重大改动的,可不再重复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核,由主管副区长签发。五十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代区人民政府行文。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也可委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区人民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室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五十四、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请示性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五十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不在时,可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报告,主送写区人民政府,并将公文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不得多头报送。五十六、区人民政府内部承办文件实行实名制,文件、材料的起草人、核稿人必须签署本人姓名。文件的承办要实行会办制,凡涉及分管部门较多的事项,承办人要主动协调、实行会办。要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五十七、凡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区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或裁定。五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人民政府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严格执行《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凡不符合的,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因报文单位不按规定办文,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要严格控制文字篇幅,除重大工作部署性文件外,一般不超过3000字。五十九、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普发性公文,应及时公开,并在河东区政务网站、河东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第十章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六十、为保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六十一、无特殊情况需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区各部门、各街道、各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需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六十二、要进一步改进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区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六十三、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要有计划性,尽量减少顺访,缩短出访时间。副区长、区长助理的外事出访,由区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区长签署意见,由区长批准(担任区委常委的还需报区委书记批准),然后由区长签发报市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区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区外事部门审核,报主管副区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区长批准。领导同志出访和返程,要妥善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畅达,又要简化程序,精减人员。六十四、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报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和港澳人士,由区商务委协调后,报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区台办审核,报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给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第十一章请示报告制度六十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区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六十六、副区长、区长助理国内出差超过两天、出国访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六十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或休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委局或街道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报告。六十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第十二章作风纪律六十九、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开阔视野。区人民政府每季度安排一次知识讲座,讲座内容围绕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认真学习。七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便民。七十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七十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七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区人民政府全体公务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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