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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经2006年3月2日区政府第70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为大力支持工会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同心同德为加快红桥发展而努力奋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入贯彻工会法和天津市实施工会法办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坚持行政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不断拓宽工会民主参与渠道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系和沟通工作的通知》(津红政发[2002]26号)、《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建立行政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津红工发[2005]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完善和同级工会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协商解决工会组织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工会组织俳忧解难。区政府将会同区总工会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事项落实,切实在我区形成多层面、全方位的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工会组织从源头上参与职工维权。区政府将通过召开会议或其他方式,向区总工会通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时,要主动邀请区总工会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要吸收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改制和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各有关部门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邀请工会组织参加。二、支持工会积极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人事局、区经贸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和天津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会同区总工会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联系、协调和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贸委、区财政局要与区总工会密切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第22号令),制定年度实施意见,完善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并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的培训与指导,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单位建立、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定期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落实、兑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以及签订后履约率不高、职工满意度低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定期对各企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要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和基层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把劳动、人事争议妥善解决在基层。三、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和促进再就业活动,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区总工会开展以送温暖为主要内容的困难救助、法律援助和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工作。要积极支持区总工会建立送温暖和帮扶基金,扶持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日常救助工作。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区总工会积极探讨集工会宏观参与,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节,困难职工帮扶和救助,劳动卫生安全,再就业,法律援助等为一体的区职工维权中心的建立工作。四、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沟通机制,解决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与区总工会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加强对职工反映问题的研究,重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一步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通畅。对因如实反映情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工会工作人员或职工代表要依法给予保护,对不作为的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五、支持工会开展职工素质工程教育和技术创新活动,动员和组织职工在加快我区发展中建功立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素质教育工程和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对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要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模范、群众性立功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以及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劳动模范政策,做好困难劳动模范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和职工技术协作、技能练兵比武竞赛活动,鼓励职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重视和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协助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有关部门在对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时,要邀请工会组织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六、支持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形成组建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切实保障职工群众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建立工会的,由区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关部门要协助工会组织做好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和改制企业、事业单位重建工会工作。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组织撤消、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已撤消、合并的要限期恢复。要最大限度地将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使基层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工作运转起来,作用发挥出来。七、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为工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所有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都要依法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向同级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其行政方要予以支持和保证。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收缴和上解工会经费,对拖欠、截留的工作经费要督促补缴。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为工会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职工活动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资产处置由上级工会负责。对侵害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区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责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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