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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开区住建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南开区住建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南住建党发〔2020〕22号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南开区住建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已经第42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办公室2020年11月26日抄送:各处级领导中共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印发南开区住建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依据《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开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开政办发〔2020〕5号)、南开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南财发〔2014〕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实行“集体领导,归口管理,层级负责,责任到人”责任制。主任办公会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决策管理;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固定资产负有监管责任;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并监督指导委属各单位、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财务账管理及财务程序审核把关;各单位、各部门需设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原则。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厉行节约、合理配置、分类管理、规范处置、提高效率,防止浪费和流失。充分调动全委干部职工积极性,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和分类第四条固定资产范围。(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包括以下6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第六条固定资产登记保管。根据分类情况并结合我委实际,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财务部门职责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财务账管理及财务程序审核把关。审核固定资产相关预算情况。每月依照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折旧明细,对资产进行相应折旧。固定资产购置时,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固定资产入库时,做相应账务处理,并建立财务档案。固定资产调拨时,需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履行调拨手续,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处置时,需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处置手续,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配合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并进行对账。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完成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月报工作。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年报工作。第八条委办公室职责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并监督指导委属各单位、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一)监督指导全委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督促检查全委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二)联系专业人员对委机关待修、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根据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批示开展对应工作。(三)编制委机关固定资产盘点计划,根据盘点计划实施盘点清查,若存在账实不符,协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查找原因。(四)根据有关部门批复完成资产处置工作。(五)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年报工作。第九条委资产管理员职责(一)负责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更新工作。(二)督促指导委属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更新工作。(三)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审核各单位、各部门所编报固定资产配置申请,组织实施资产配置工作。(四)根据主任办公会决议和委领导审核意见,组织实施资产调拨工作。(五)联系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待维修、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按有关部门批复组织实施维修与处置工作。(六)编制委机关资产清查盘点计划,并依据计划实施清查盘点工作。(七)每月在资产系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将折旧数提供给财务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职责(一)据实提出固定资产配置需求,并履行资产领用验收手续。(二)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维护其安全完整性。(三)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更新工作。(四)据实提出固定资产调拨、维修与处置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五)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六)完成上级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四章固定资产购置第十一条委本级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集中采购,特殊专业设备或对固定资产有特殊要求的,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委办公室备案后,可自行购置。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计划。购置大宗或大额固定资产,要于年初制定计划并纳入预算,按购置固定资产金额数量及资金使用管理权限,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采购招投标程序实施。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程序。固定资产购置应由各单位、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提交购置申请书,并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委办公室、财务部门、委分管领导审核,经委分管固定资产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登记归档。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固定资产入库单》、《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领用单》,并依据表内设置盖章签字。固定资产购置后,经购买人、使用单位(部门)和使用人共同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及上述购置手续报财务部门审核归账,并将购置发票复印件、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及上述购置手续等报委办公室登记管理,建立设备档案。第五章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编号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均要建立固定资产购置汇总表和固定资产明细表,详实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计算机卡片管理。第十六条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负全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建立固定资产使用人责任制。本单位、本部门公共固定资产多人使用的,由本单位、本部门确定专人管理。第十七条合理使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人应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操作,保持其清洁与完整,并做好保养维护。未经使用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挪用。固定资产出现故障,一般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联系维修,专业设备由专业人员会同办公室完成维修。半年及以上长期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部门集中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使用人管理。因工作需要,委内人员调配,使用人调整岗位前,要根据工作安排及部门要求,将固定资产移交给新的使用人,该部门将情况报委办公室调整固定资产底册使用人;委内人员(含聘用人员)调离、退休、辞职,在办理正式人事手续前,填写《固定资产退交审核表》,交回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委办公室逐项审核无固定资产未了事宜后,方可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第十九条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委办公室、财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和有关账目落实情况梳理;对委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委下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持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账、卡、物相符。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调拨。根据工作安排,需部门间调拨固定资产的,首先由需求方提出申请,然后填写《无偿调拨备案表》、《无偿调拨明细表》、《固定资产入库单》、《固定资产领用单》并进行相应地盖章签字。一般固定资产调拨由工作部门协调一致,各分管主任签批;重要固定资产(如金额过大或特殊专用设备)调拨,需由新申请部门报主任办公会或扩大会审定,依《会议纪要》实施变更。委办公室依上述调拨手续变更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部门和使用人不得随意调拨或改变固定资产使用性质。各预算单位之间调拨资产,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需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向委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由委办公室统一上交区财政审批或备案。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转让。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如需将固定资产转让给其它单位,应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所在部门履行转让手续。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一)使用时间已超过折旧年限,折旧已提完且丧失使用价值的;(二)陈旧落后、已达不到使用功能要求,影响办公效率,且无法恢复性能的;(三)由于质量问题,超过质保期限,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未达到预期使用年限而中途报废的;(四)修理费用大,与购置新产品相比性价比不合理的;如预计发生维修费用超过现有净值的,或经多次修理,累计维修费用(维修中易耗品更换费用除外)超过原值50%的;(五)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因事故造成报废的,需附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六)因环境污染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七)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或有关规定强制报废的;(八)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废前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检修报告,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可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确因功能等原因不能使用的,由使用人提交报废申请书,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后落实。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上,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向委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由委办公室统一上交区财政审批,待批准后,由办公室牵头与财务部门办理完结手续;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牵头与财务部门办理完结手续,再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向委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由委办公室统一上交区财政进行备案。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的考核问责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管理。第二十四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表现好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第二十五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失职失责,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第二十六条对在因采购、使用、管理、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违反廉政规定的,依规依纪移交区纪委监委。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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