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州区产业园区
-
别山镇大数据产业园区
天津-蓟州区
-
出头岭镇大数据产业园区
天津-蓟州区
-
东二营镇大数据产业园区
天津-蓟州区
-
马伸桥镇大数据产业园区
天津-蓟州区
-
下营镇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天津-蓟州区
-
许家台镇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天津-蓟州区
天津蓟州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蓟州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蓟县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2-29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蓟县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蓟县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蓟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蓟县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总称。我县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行政审批,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审批办)是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对全县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的运行管理。第六条县政府审批办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本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二)负责对全县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施统一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三)负责组织进驻许可中心的各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四)负责进驻许可中心的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考核工作,会同县监察局对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组织实施联合审批工作,指导镇乡街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六)负责全县行政审批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管理和“8890”家庭服务网络运行及咨询服务工作。(七)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情况报县政府审批办备案。第八条县监察局应当在许可中心派驻监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第九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成立审批服务科,负责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其他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第十条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由县政府审批办提出审查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对已经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增设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县审批服务网上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予以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第十四条县政府审批办建立基础统计程序,统一全县行政审批信息数据报送形式。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及统计数据送县政府审批办,实现行政审批与其他行政管理资源共享。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特殊情况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应当经县政府审批办同意。审批专用章印模版式由县政府审批办统一制作,实行备案管理。第十六条许可中心是县人民政府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的场所。第十七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进入许可中心办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许可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经县政府审批办审查核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进入许可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申请。第十八条进入许可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审批办理。确实无法现场审批办理的,经县政府审批办确认后,由本行政机关进驻许可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工作流转,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行政审批事项业务量少的行政机关,可委托许可中心代为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许可中心现场审批办理。第十九条进驻许可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并出具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应当专司其职,依照委托授权书全权负责本行政机关在许可中心的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并对本机关进驻许可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第二十条行政机关选派进驻许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岗位职责,专司其职。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进驻工作人员的稳定,行政机关对进驻许可中心工作人员的调整、任免和奖惩应当征求县政府审批办意见。第二十一条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及进驻许可中心的工作人员受本行政机关领导,并接受县政府审批办的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由县政府审批办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审批:(一)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办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审批应当确定主办机关或主受理机关,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运作程序,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县政府审批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在许可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应当使用许可中心的统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进入许可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基金性收费的,以及进驻许可中心的服务单位的经营性收费,一律在许可中心进驻银行交纳。资金使用由各执收单位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统一收费工作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委、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审批办会同县监察局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许可中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县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监察局对因实施行政审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按照《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审批办会同县监察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县监察局或任免机关按照《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审批办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工作,可以聘请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接受法制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三十条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方式,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28日施行,至2017年2月28日废止。原《蓟县行政许可暂行规定》(蓟政发〔2005〕58号)同时废止。附件:关于印发《蓟县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天津蓟州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2024-09-25
《蓟州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政策解读2024-09-25
2024-09-25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蓟州区城市更新工作专班的通知
2024-04-10
《天津市蓟州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推进方案》政策解读2023-07-21
2023-07-21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2023-07-06
《蓟州区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政策解读2023-07-06
2023-07-06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