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6-07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7日
政策文号:蓟政发〔2007〕20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蓟县人民政府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所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它社会资源。本办法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规划、开发、建设、管理和经营旅游服务项目及进行旅游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政府将旅游业作为主导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协调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第五条县旅委是旅游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县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六条根据旅游业需要,鼓励建立旅游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旅游行业协会及相关社团组织的设立,须经县旅委审查同意,依照旅游行业服务规范,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第七条县政府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建设和重大旅游促销等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蓟县旅游业的发展。第八条鼓励多种经济成分依托县旅游资源、鼓励相关产业与旅游业结合,依法从事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县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第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建立旅游资源普查、评价、利用、管理和保护机制。第十条县内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重大活动方案的设计,应兼顾旅游功能,听取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开发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项目,须符合县旅游总体规划,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运营。第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实施标准化质量管理,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推行地方性标准,进行有效执法监督。第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社团组织,联合对旅游服务定点场所实行挂牌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旅游执法监察职责,维护旅游经营秩序,并与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十五条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旅行社。开办经营旅行社业务,须向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县内旅行社、旅行社营业门市部和导游人员实施行业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第十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对县内星级饭店实行初审及年度复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对县内旅游风景区(点)实行初审申报及年度复核。第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单位实行等级公告制度。旅游经营者须坚持相关质量标准,不得冒用等级和星级称谓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第十九条农家院旅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家院旅游的规划、管理工作;乡镇、村应建立相应管理组织,负责本辖区内农家院旅游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各职能部门应依法管理,为农家院旅游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第二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旅游安全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落实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或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人才资源管理和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旅游从业人员应接受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二十二条旅游、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通往旅游区的主干道路、旅游客运车辆、集贸市场、景区停车场和售货市场等,实行旅游环境综合治理。第二十三条在景区(点)举行大规模节庆、游览等活动,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旅游从业单位要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按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和信息。旅游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旅游信息。第二十五条建立完善旅游投诉受理制度和执法监管网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旅游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游客投诉事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关于印发《蓟县旅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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