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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蓟县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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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蓟县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蓟县公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蓟县公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加强县域公路管理的实施意见》(蓟政发〔2011〕7号),结合全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路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其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第三条县政府领导全县公路管理工作。县交通局是全县公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进行逐条分解和监督落实。第四条县交通局负责依据全市干线路网规划和蓟县城乡总体规划,会同县规划局编制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规划,并上报县政府和市公路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年度建养计划,并申请纳入全市公路养管资金预算。(一)根据公路规划、服务功能和镇乡政府提出的建设计划等确定年度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二)根据全市统一的公路养护标准、费用标准和县内公路设施数量制订年度小修养护投资计划。(三)对专用公路拟建计划提出审核意见。第六条县交通局负责按照《关于印发蓟县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蓟政办发〔2011〕19号)要求和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公示内容,办理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第七条县交通局负责县级公路、乡村公路和专用公路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查上述公路工程建设程序、质量和安全等内容。(一)质量监督包括:1.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2.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3.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4.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5.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6.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二)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的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有关抽检的试验检测设备。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的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前,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三)安全监督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2.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3.开展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5.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情况。6.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人员)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落实情况。(四)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的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作如下处理:参建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的,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参建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参建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参建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主管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参建单位未安排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给予通报批评。(五)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参建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自觉接受天津市蓟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县交通局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参建单位要按照要求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责令停工的,待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第九条县交通局负责对符合蓟县公路网规划并列入市年度工程计划的国、省级公路工程,按照市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对符合蓟县公路网规划的县级和乡村公路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对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协助镇(乡)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一)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二)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三)项目法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四)项目法人根据招投标文件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五)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县交通局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不得拖延和隐瞒。(六)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七)项目法人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组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未组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第十一条县交通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县级公路和受市公路主管部门委托的国、省级公路的养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坚持规范化、标准化养护,不断提升公路的服务功能。(二)强化公路预防性养护,实施“两高两化”建设,促进公路实现良性循环。(三)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建立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四)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规范、齐全。(五)加强公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景点建设,逐步建成一批景观路和旅游生态路。第十二条县交通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县级公路和受市公路主管部门委托的国、省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二)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三)依法办理涉路审批事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五)依法行使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行政强制权和处罚权。第十三条县交通局负责定期检查、总结县内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情况,并按照要求上报市公路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县交通局负责依据《天津市普通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及时上报交通阻断、拥堵、养护施工断交和公路恢复通行等信息。第十五条县交通局负责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认真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市公路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对全县范围内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质量安全缺陷等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县交通局投诉或举报。第十七条对下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县交通局依法进行查处:(一)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或拒绝、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三)未组织项目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四)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3月13日施行,至2017年3月13日废止。附件:关于印发《蓟县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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