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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蓟县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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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蓟县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蓟县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蓟县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蓟县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县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美化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蓟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市容委)是本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城区各单位和居住区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各自的绿化工作。第四条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一)机关、学校、医院、宾馆、疗养院、体育、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二)工厂、仓储附属绿地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三)居住区或成片建设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四)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第五条达不到绿化规划指标的单位,有落实绿化规划指标建设场地的,必须进行补建;未按绿地规划指标补建绿地的,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第六条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用于绿地异地补建代建,禁止挪作他用。异地补建绿地代建由县市容委根据城区绿地系统规划进行安排。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有县市容委参加审查。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县规划局和市容委联合审批。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八条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市容委或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工程主管部门验收的,应将验收结果送县市容委备案。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竣工。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县市容委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县市容委根据绿化工程进度返还其保证金。第十一条单位绿地由本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临街单位的临街一侧应按要求设置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及花坛、草坪。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县市容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各单位和居住区无力养护管理绿地的,可委托县市容委有偿代为养护管理。第十二条县市容委应加强对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将验收结果送县市容委备案即交付使用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期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县市容委用绿化建设保证金代为绿化。第十六条禁止擅自砍伐、迁移单位绿地上的树木,砍伐、迁移树木的缴纳十倍补偿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费用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按照津政发〔2007〕25号、26号文件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2014年1月20日废止。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区单位庭院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03〕20号)同时废止。附件:关于印发《蓟县城区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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