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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桥区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红桥区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红桥区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8日经红桥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红桥区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总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政审批行为。第三条本行政区域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审批办)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全区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的运行管理及监督。许可中心是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的场所。第六条区政府审批办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全区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施统一管理。(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进驻许可中心的各行政审批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三)负责对进驻许可中心的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会同监察机关对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五)负责许可中心网络系统管理与维护,网上审批系统信息数据和报表统计工作的管理。(六)其他需要完成的事项。第七条区监察局应当在许可中心派驻监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第三章行政审批管理第八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第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由区政府审批办提出审查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十条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红桥区行政审批服务网及各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许可中心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第十二条行政审批的实施过程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第十三条区政府审批办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动态管理。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审批办备案。第十四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及统计数据报送区政府审批办,实现行政审批与其他行政管理资源共享。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许可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应当使用许可中心的统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是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唯一用章。特殊情况不能启用审批专用章的,应当经区政府审批办同意。第十七条行政审批部门要定期将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及统计数据报送区政府审批办,由审批办汇总,报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第四章集中审批和联合审批第十八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进入许可中心办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书面申请区政府审批办审查核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进入许可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申请。第十九条进入许可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审批办理。确实无法现场审批办理的,经区政府审批办确认后,由本行政机关进驻许可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工作流转,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行政审批事项业务量少的行政机关,可委托许可中心代为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许可中心现场审批办理。第二十条下列情况由区政府审批办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审批:(一)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办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区政府审批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进入许可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基金性收费,以及进驻许可中心服务单位经营性收费的,一律在许可中心进驻银行交纳。资金使用由各执收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许可中心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进驻许可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委托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并出具现场审批授权书。现场审批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在中心备案。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应当依照授权全权负责本行政机关在许可中心的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并对本机关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选派进驻许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进驻工作人员的稳定,行政机关确定或调换工作人员,应当向区政府审批办备案。进驻许可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受派出部门和区政府审批办的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在派出部门,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区政府审批办管理。第二十四条进驻许可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制服上岗,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许可中心的有关规定着装上岗。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审批办会同区监察局制定行政审批与行政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许可中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反馈各行政机关,并报送区人民政府。考评结果作为部门与个人表彰、晋级的主要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市、区以及行政机关的各类评比奖励,进驻许可中心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对行政机关进驻许可中心工作人员的奖惩,区政府审批办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六章许可中心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许可中心的网络系统管理、使用、维护,按照许可中心的网络管理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改、移动网络设施设备,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U盘和其他移动存储设备。第二十八条对行政机关在许可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所需的办公设施设备由许可中心统一配置,所需办公耗材由各部门自行负责。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审批办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工作,可以聘请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接受法制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天津市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方式,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至2013年10月19日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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