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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红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区各单位:为充分调动全区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机构改革职责变更要求,区应急局制定了《红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红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红桥安办发〔2017〕39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红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21年6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红桥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属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对实名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的行为。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需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第五条 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六条 举报途径(一)电话举报:26589134。(二)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4号,邮编:300131)(三)举报邮箱:hongqiaoanban@tj.gov.cn第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和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认定。第八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视查处事实危害程度给予500元至1万元奖励,具体金额由红桥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判定标准执行。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一)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应急管理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制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四)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五)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的举报;(六)匿名举报;(七)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八)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工作应在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通知举报人。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区应急管理局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天津市红桥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表》,支付举报人奖金,举报材料存档。同一个举报内容被多人多次举报,只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举报内容的,奖金自行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资金来源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含条口街道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红桥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2.红桥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表附件1 红桥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 第号受理时间 受理方式 被举报单位 名称 注册地 电话 企业性质 地址 举报人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举报内容及要求:领导批示 处理情况 附件2 红桥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金发放表 领取人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 举报案件内容 案件查处情 况 奖 励金 额 万仟佰拾元角分科室负责人意 见 年月日主管领导意 见 年月日主要领导意 见 年月日领取人签 字 年月日注:此单一式三份,办公室、办案科室、综合协调科各保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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