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关于同意天津市信息化发展及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等十二个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同意天津市信息化发展及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等十二个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 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请市政府批转十一个“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的请示》(津发改规划〔2006〕388号)和《关于将〈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由市政府批转专项规划的请示》(津发改规划〔2006〕4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市信息化办牵头负责的《天津市信息化发展及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十一五”规划》、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市地震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市气象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保障公共安全“十一五”规划》市科委牵头负责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市教委牵头负责的《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市人口计生委牵头负责的《天津市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财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等12个重点规划。二、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各专项规划实施,把规划中的各项任务落实在政策、指标、项目和改革措施上,做好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和中期评估,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划实施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需作调整时,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认真做好《天津市信息化发展及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十一五”规划》等12个重点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并负责统一印发。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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