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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各委、局、办,各街、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区人民政府,各街办事处,各委、办、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区和街道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三)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四)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置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正常经费的支出,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三)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及时上报。(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社区居委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三、委、办、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区安监局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和政策文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3、承担工商贸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4、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监督管理工作。5、承担工商贸易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6、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7、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9、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宣传活动,认真搞好对专兼职安监干部培训考核工作。10、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工商贸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11、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协调和监督本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二)区建管委1、负责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2、负责本区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3、负责施工现场的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4、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建设市场监察。5、依法查处建筑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三)区质监局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3、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4、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5、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四)交警南开支队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2、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组织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监管落实隐患整改,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五)消防南开支队1、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本区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2、负责对辖区内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审核、验收,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按照《消防法》有关责任分工,组织实施“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六)公安南开分局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2、依法对剧毒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3、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4、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七)工商南开分局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八)区发改委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年度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及时贯彻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九)区经委1、负责全区内资工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督促、指导工业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负责指导、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监督。3、协调解决工业生产经营企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十)区商务委1、负责全区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组织制定商业批发、零售和餐饮行业安全防火、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救灾应急方案并督促实施。3、负责全区外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外资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十一)区国资委1、监督国有资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2、监督国有资产单位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职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十二)区市容园林委1、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檐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三)区科信委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本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十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职权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2、制定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3、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4、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并组织实施。5、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十五)区教育局1、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4、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各类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承担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六)区卫生局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3、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4、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十七)区文化和旅游局1、负责对文化娱乐和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指导影剧院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十八)区房管局1、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改造、拆除的行政管理,打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指导、督促物业管理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3、负责对无主管部门的住宅电梯日常维护和检验。4、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九)区环保局1、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参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协调市环保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3、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二十)区环卫局1、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清扫、运输和统一处理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2、负责员工居住地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管理;在工作中,做好预防硫化氢中毒工作。(二十一)区体育局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本局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十二)区监察局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3、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二十三)区新闻中心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二十四)区总工会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规章草案的拟定工作。3、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南开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产 安全 职责 意见(共印110份) 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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