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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各街、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当前,全区各单位、各部门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市委九届三次全委扩大会及区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增强综合实力、构建和谐红桥”的主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一二三六”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建设,推动红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了确保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全面完成区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切实提高行政效率,现就加强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报告制度。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报告制度是区政府领导同志及时了解全区重点工作进度、准确作出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健全完整、快捷、高效的领导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及时报告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是适应全面加快我区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报告工作,使报告制度与工作落实保持同步,与督促检查相互配合,确保重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二、进一步落实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一天也不耽误的精神、一天顶两天的工作效率,狠抓各项工作的推动和落实,同时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红桥政发〔2007〕3号)的规定,每季度和每月主动向区政府报告下列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要工作;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和重点工作;我区2008年经济发展、民心工程、城市建设、还迁房建设和社会事业50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以及改善人民生活10件实事等贯穿全年的党政重点工作,每季度报告;对于每季度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每月报告;对于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事项应随时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的总体目标、责任分工、工作进度、落实结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牵头部门、责任部门要坚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确保工作进度;对经协调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各类工作进度报告,统一报送到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将各项工作进度汇总,报区政府领导。对于各类请示,统一报送到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在处理此类公文时,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并呈送区长审阅。三、建立健全重点工作报告责任制。按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重点工作报告制度负总责,并亲自签发报告,保证报告渠道畅通。由于迟报、漏报、瞒报使重点工作受到影响或因工作问题未能按时限要求落实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进度的,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号)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区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区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工作和交办的事项,要向有关部门及时发出报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通知单,提出报告的时限和要求。区政府督查室还要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各部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按照市委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对重要工作的推动,要经过调查问题、研究方案、决策指挥、明确责任、积极推进、反馈报告等程序,形成闭合的运行模式,使各项工作都能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重大事项的工作成果,还应进行分析、评估、完善决策,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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