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招商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04-19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9日 政策文号:蓟政发〔2011〕10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加强招商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创新招商竞争机制,着力促进大项目、小巨人、楼宇经济加快发展,现就加强招商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组织领导成立蓟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县招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审批办、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县招商引资指标的下达和考核,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和推动,奖励政策的实施和兑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招商局。二、建立社会化招商队伍(一)建立招商代表队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招商代表,颁发蓟县人民政府招商代表聘书,签订为期1年的委托招商协议。各招商代表每6个月至少提供3条有价值的项目信息、至少签订1个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协议。(二)建立招商顾问队伍。选聘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乐于为蓟县招商引资献计出力的人员为招商顾问,颁发蓟县人民政府招商顾问聘书。(三)成立蓟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招商代表和招商顾问两支队伍的组建、管理和考核,每年度根据工作业绩对受聘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建立招商项目库,收集整理项目信息,搭建项目引进平台;开展委托招商和项目推介,为重大招商项目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三、完善专业招商队伍(一)市、县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均设立招商部,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管委会人员总数20%的比例,选配精干力量,配足专业招商人员。(二)各镇乡人民政府均设立招商引资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配足专业招商人员。(三)市、县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各镇乡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招商队伍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有队伍、有指标、有考核。四、建立招商队伍考核机制(一)对招商代表每6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对完成既定指标的,一次性给付3000元基本业务费;对未完成既定指标的,顺延6个月,年度末一并考核;对完成全年任务的,继续聘用。(二)根据年度引资到位额和业绩表现,每年分别从产业园区、镇乡和招商引资责任部门中评选出“优秀招商园区”、“优秀招商镇乡”、“优秀招商部门”;从招商队伍中评选出“优秀招商员”、“优秀招商代表”和“优秀招商顾问”。(三)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产业园区、镇乡和招商引资责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五、建立招商队伍奖励机制(一)对引进符合县域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招商代表、招商顾问、专业招商人员,按项目投资规模给予如下奖励:引进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投资规模在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引进投资规模在3亿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设立招商引资重大贡献奖。引进投资规模在100亿元(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内资项目、投资规模在10亿美元(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开业、投产,给予100万元奖励。(二)蓟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签订协议的项目建立台账,实行跟踪考核。对招商代表、招商顾问、专业招商人员的奖励,实行分段兑现:项目注册并开工后,给予10%的奖励;项目建成并投产后,给予20%的奖励;项目实现第一个年度税收后,给予70%的奖励。(三)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年度表彰大会,对招商引资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对优秀招商代表、优秀招商顾问、优秀专业招商人员每人奖励1万元,颁发招商引资优秀奖荣誉证书;对优秀招商单位奖励3万元,颁发招商引资优秀奖奖杯。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蓟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关于加强招商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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