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 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的监督管理,防止抛洒污染,维护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有渣土运输活动的,纳入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范围。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渣土,是指在上述建设工程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二、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管理制度。市建设交通委根据全市工程规模和企业运输能力,确定从事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并予以公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渣土委托目录之外的企业进行装运。三、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应当从国家公布的车辆产品目录中选购运输车辆,并加装统一密闭装置。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对企业改装的密闭装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密闭改装的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年检。渣土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应当具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通行证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件,并按指定的时间、区域或路线行驶。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出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门禁,并派专人职守,对不符合出场标准的车辆严禁放行;(二)施工现场出口内侧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使用功能完好,对驶出场区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三)施工现场出口外50米范围内应保持地面清洁,并派专人进行日常清扫;(四)施工现场出口应当设置摄像头,与文明施工监管系统实时保持连接。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土方开挖应当与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合同。六、实施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按本市相关规定将下列资料向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合同;(二)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检查结果告知书;(三)建设工程防治渣土运输撒漏承诺文件;(四)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要件之一,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七、建设工程土方施工期间,建设工程渣土不需运离工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土方处置方案说明,并按规定做好工地内土方管理相关工作。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进行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调取施工现场出口监控录像;(二)禁止未列入建设工程渣土装运企业目录的企业承揽渣土装运业务;(三)禁止不符合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四)责令违反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停止土方施工;(五)依法暂扣或撤销违规企业施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九、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工作。天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负责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县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容园林、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港口、质监等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建设工程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设 工程 运输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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