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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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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我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依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纲要》和市政府《意见》,按照我县“十二五”规划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完善监督机制,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努力为全县改革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工作目标。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效率与推动中心工作相适应。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全面实现《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二、加强目标责任考核(三)完成市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全面推动工作开展,切实完成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四)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蓟县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蓟政发〔2009〕29号)要求,健全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抓好日常工作、阶段检查和年终评议,及时发现和改正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水平整体提高。三、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五)完善决策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程序。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要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机构的咨询意见;要进行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做好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经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六)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实施机关定期向县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对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执行决策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严格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责任。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七)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按照构建中等规模现代化旅游城市目标,结合我县“十二五”规划,积极探索,全面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八)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九)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变更、取消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坚持效率从快、收费从低、服务从优,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减少事项、简化流程,大力推进集中联合现场审批,提升审批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众查询渠道,依法处理群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五、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十一)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未经登记备案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十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论证,报经上级行政机关审批后重新公布。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十三)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依据《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对于经纪检监察机关确认的违法、违纪行政执法人员,一律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县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全方位提高执法队伍和人员的道德、文化、政治、法律修养和行政执法能力。(十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性权利。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要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十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人员。要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建立执法检查、执法服务工作记录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七、增强争议解决能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十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裁决机制。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研究多方协调联动工作制度实施办法,制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具体工作流程,实现三种调解方式相互衔接、有效运转,维护社会稳定。(十七)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各行政机关要依法认真办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指派参与调查、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八、完善监督和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十八)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各项规定,各行政机关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积极推进政协民主协商、民主评议、专题调研制度化,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九)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探索建立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制度,开展社会公众对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尊重和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好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并依法处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正确引导社会舆情。(二十)加大对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等,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不依法行政导致严重违法行政案件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九、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倡导学法守法用法(二十一)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组织。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进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十二)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均要设置法制机构,其他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筹、规范本单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与上级法制机构的衔接;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签订的合同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大法制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十三)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制度,制订实施年度法制讲座计划,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日常培训工作,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二十四)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各行政机关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普法活动,特别是要大力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政府建设氛围。各行政机关要把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与深入贯彻国务院《纲要》等文件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蓟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附件: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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