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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补充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10-13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调整和补充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使参合农民享受到更多的报销补偿,对新农合的资金使用、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和补偿办法等适时做了调整和补充。在已有基础上,为充分体现新农合的惠民政策,科学合理的使用好资金,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农合报销政策再次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将调整和补充的内容通知如下:一、取消县内转诊。参合患者患病后在县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院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二、提高报销比例。报销比例调整为三段:乡镇级住院报销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县级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门诊特病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城关镇居民在中医院就诊享受乡镇级报销政策)。各级医院住院费用分段报销比例(%)医药费分段(元)县级医院乡镇级医院县外定点医院县外非定点医院门诊输液门诊特病200以下/60(1000元以上)20(1000元以上)102040201-2000402001-1万50701万以上6080三、调整时间。本次政策调整自10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发生的住院报销金额重新核定,按照新调整比例给予补报。四、本“调整和补充管理办法”由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蓟县人民政府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关于调整和补充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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