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东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由区财政局拟定的《河东区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方案》已经河东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12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资本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部署要求,结我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理顺我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落实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厘清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严防国有金融资本流失,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健康发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更好地服务“四个之区”建设。二、工作原则(一)实施统一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我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定,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穿透式管理,落实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二)强化依法履职。遵循市场经济和金融机构发展规律,尊重并保护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理顺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与国有企业出资关系。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出资人职责与市场监管职责相分离,避免风险相互传递。(三)积极稳步推进。结合我区国有金融资本机构情况,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改革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平稳推进,逐步到位”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确保国有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实现平稳过渡。(四)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巩固党组织在公司组织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三、管理范围和方式对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按照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行业特点,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一)对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投资的金融机构由区财政局委托区国资委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二)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区财政局委托区国资委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委托管理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区国资委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市、区相关制度,切实履职尽责,同时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党的建设工作,每年度向区财政局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四、实施步骤2020年底前,实现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长期持续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一)2020年11月,全面开展对区属国有金融资本调研工作。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调研各类区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现状,包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地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国有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区级国有金融机构占有国有资本和形成的相关权益。(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局)(二)2020年12月,完成委托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委托区国资委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1.本工作方案印发后,区财政局将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通知及时送达区国资委。(责任部门:区财政局)2.区国资委将相关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提交区财政局备案,完成委托工作。(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国资委)(三)长期持续推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落实财政部制定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我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配套措施。(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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