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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5月2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促进高效运转,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精神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制程序(一)严格遵守“控制发文规格”规定,落实“精简文件”要求。能由部门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的,不再由区政府(含政府办)印发或转发。能以区政府办名义行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行文。(二)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行文的,由主办或牵头单位负责起草代拟稿,以正式公文形式报区政府办按程序办理。(三)主办或牵头单位起草的代拟稿如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并进行会签。未经会签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四)主办或牵头单位报送纸质代拟稿,统一使用国标A4纸,电子版发至政府办指定电子邮箱zhk305@126.com,涉密内容使用加密U盘报送。二、审签程序(一)主办单位将文件代拟稿报秘书科,由秘书科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对能以部门行文的,退回主办单位自行处理;应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行文的,报分管副主任对拟发文件政策法规依据、行文内容、行文必要性进行审核。(二)拟由区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报分管副区长审签,转综合科对发文内容进行核稿,经分管公文工作副主任复核、分管公开工作副主任提出公开意见后,报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呈主管区领导签发。(三)拟由区政府办名义行文的文件,报分管主任审签,转综合科对发文内容进行核稿,经分管公文工作副主任复核、分管公开工作副主任提出公开意见后,报区政府办主任签发。须经区领导签发的,按规定呈主管区领导签发。(四)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先经分管副主任和区法制办依次审核后,方可按上述审签程序办理。如有必要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五)为进一步精简文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区级议事协调机构成员需要调整的,原则上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发文。三、印发程序(一)文件签批完成后,转区政府机要室登记编号。(二)综合科将电子版交文印室进行排版打印清样,校对无误签字后印制。(三)文件印制完成后,由秘书科加盖公章。签发单、修改原始稿、清样文件稿及存档正式文件一并交机要室存档。电子文件按规定通过OA网发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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