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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2012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 由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统计局拟定的《河东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河东区2012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1〕8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河东区2012年节能与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要点》(河东政发〔2012〕12号)和《河东区2012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意见》(河东政办发〔2012〕31号)文件工作部署,区政府将对全区承担节能指标任务的公共机构和区属重点耗能监控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以加强能源监管力度、提高能源监管水平、检验和核查全区能源利用效率为根本目的,考核遵循市政府实施节能目标评价考核量化计分的工作原则,对照《河东区关于下达2012年能耗指标分解意见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2〕36号)文件要求,查目标完成,查制度落实,查责任分工,查节能技改,查能源利用效率等。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层层负责、社会参与、结果公开、奖惩分明的要求,一级考核一级,逐级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依据 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1〕83号)、《天津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1〕87号)、《河东区关于下达2012年能耗指标分解意见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2〕36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津经信节能〔2012〕55号)等文件组织考核。 三、组织实施建立评价考核组。由区商务委、 区发改委、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公务员局、区质监局和区建委等单位组成河东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区节能评价考核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相关单位对节能工作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健全逐级评价考核机制。区各主要责任部门、街道和重点耗能监控企业依据本实施方案,进行逐级评价考核。 四、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区各责任部门、公共机构、街道和区属重点耗能监控企业。 (二)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及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情况等。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计分,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区属公共机构街道办事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区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占50分,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工作情况占10分。区属重点耗能监控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以区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为基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占60分。 1、节能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经信委《2012年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工作要点》(津经信节能〔2012〕1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2年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意见》(津机管发〔2012〕4号)及区政府《转发区节能办河东区2012年节能与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河东政发〔2012〕12号)、《转发区节能办河东区2012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2〕31号)中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区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价,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2、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承担目标的责任部门、街道、重点耗能监控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计分。 3、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工作情况为区属公共机构部分的日常节能创优工作,重点考核本单位的创建工作方案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4、对荣获市、区级以上奖项和日常材料报送、参会情况做适当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具体加分标准另定)。 5、评价考核涉及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重点耗能监控企业以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各责任部门、街道和公共机构以各单位评价考核中含有不可比因素的,评价考核对象应在实施评价考核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区评价考核组,经区评价考核组同意后可合理扣除。 6、有关责任部门、公共机构对所属系统的评价考核内容和方法可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并报区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评价考核结果的确定 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实际量化得分情况进行核定。评定结果分为完成(80分以上)、基本完成(60至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共3个等级。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含95分)、完成(80至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至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或未完成节能目标)共4个等级。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约束性考核指标,未完成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评价考核程序 (一)参加评价考核的责任单位、街道、公共机构和重点耗能企业对本年度节能工作开展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区节能工作评价考核组,对照本方案附件所列评价考核项目,在自查报告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评价考核组将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评价考核对象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 (三)区评价考核组组织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对评价考核对象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评价,核定评价考核结果,形成评价考核意见,于次年3月中旬之前报区政府审定。 (四)综合评价考核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节能降耗工作评价考核组向社会公布。 六、奖惩措施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责任单位,结合全区表彰活动进行表彰。 (三)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公共机构责任单位,由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各类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未完成等级的有关单位应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对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监控企业,区评价考核组将依据《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达标的单位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将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区节能办将对其整改效果进行核查验收。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责任单位,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其所属系统新建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其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和新增项目用地的核准和备案。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部门、企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附件: 1.河东区各有关责任部门、街道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工作总结提纲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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