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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由区卫计委拟定的《河东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津政办发〔2017〕13号),加强我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期间工作进展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贯彻落实,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结合的原则,完善机制政策,加大经费投入,统筹推进我区精神卫生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一是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成立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二是服务政策不断完善。公安部门对精神障碍患者执行强制医疗,民政、残联等部门积极开展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三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建立了市精神卫生中心——区精神卫生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三级管理模式,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四是严重精神障碍服务项目不断增加。为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建档、随访、精神科专业指导和复诊、应急处置、住院医疗费用的补贴以及家属健康教育等服务。截至2017年6月底,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4.62‰,管理率87%。   (二)面临的形势和突出问题   虽然我区精神卫生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与全区百姓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是精神卫生工作机制需进一步深化。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亟待强化,各单位依法履职、主动履职意识需进一步加强。二是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仍不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匮乏,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仍较薄弱,社区心理卫生咨询服务有待开展。三是社会偏见和歧视依然存在。公众对焦虑障碍、抑郁障碍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低,讳疾忌医多,就医不及时。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完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显著减少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   1.组织机制建设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构建覆盖全区的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2)全区各街道均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精神科医疗机构建设,精神科床位配置达到1.48张/万人,满足辖区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需求。加大对基层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到2020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区精神卫生中心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比例达到60%。   3.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   (1)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机制,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   (2)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   (3)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4.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   (1)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的能力明显提升。   (2)健全区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5.康复工作体系   辖区建设至少1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加强对社区康复技能的培训、组织、考核和管理工作,鼓励经过康复技能培训并考核通过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事社区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街道,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6.心理健康促进   (1)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大众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以上。   (2)各类高等院校、中小学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增设心理健康课程,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三、策略与措施   (一)完善综合组织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机制   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精神卫生工作各项重要措施落实。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卫生计生、综治、公安等部门组成督导考核组,定期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区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2.全区各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街道要建立由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老龄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街道负责)   (二)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工作   1.做好患者登记报告   街道要建立街域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机制,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加强协作,建立以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医生共同参与的筛查工作小组,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筛选工作小组成员要积极协助街域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属带其就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街道、卫生计生委牵头,综治办、公安分局、残联等配合)   2.加强患者服务管理   (1)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全面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落实分级诊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建档随访、体检、应急处置等管理治疗工作,提高患者管理率。应急处置中,明确综治、公安、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的预防、管控与处置责任。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干事、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和生活中的难题。(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局牵头,综治办、民政局、残联配合)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间的转诊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病情稳定后回到社区接受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卫生计生委负责)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   (1)按照天津市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牵头,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配合)   (2)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民政局负责)   (3)加强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要按照天津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请看护管理奖励办法,对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全面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综治办、街道牵头,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残联配合)   4.加强社区康复服务   (1)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通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促进社区康复机构增点拓面,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民政局、残联牵头,街道、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分局配合)   (2)根据天津市安排,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局配合)   (三)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1.加强能力建设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学校要加强心理工作人员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卫生计生委、教育局负责)   2.规范诊疗制度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无精神科的医疗机构与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建立会诊和转诊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卫生计生委负责)   3.加强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门诊建设   按照《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关于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的要求,各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应当设置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门诊。区中医医院设置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门诊。(卫生计生委负责)   4.探索防治模式   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积极推进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依法将心理危机干预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健全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与天津市卫生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心理救援处置能力。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卫生计生委负责)   2.完善心理卫生服务   (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开设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咨询师,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加强孕产妇抑郁症的宣传和干预工作。(卫生计生委负责)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出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康复教育中心。(教育局牵头,卫生计生委配合)   (3)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牵头,卫生计生委配合)   (五)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1)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加强区精神卫生中心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残联牵头,财政局配合)   (2)区精神卫生中心在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辖区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卫生计生委负责)   (3)与市安定医院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公安分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   2.加强队伍建设   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医护人员,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医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精防工作人员取得相关资格证书;鼓励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咨询工作。(卫生计生委负责)   3.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区精神卫生中心要组织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形成专科医生对基层精神卫生防治医生的技术支持格局。结合基层精神卫生防治医生服务内容开展能力培训。(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1.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市卫生计生委统筹建设天津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区精神卫生中心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卫生计生委负责)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卫生计生委牵头,综治办、公安分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司法局、残联等部门配合)   (七)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针对对于精神疾病的不认识、不就医、不用药情况(尤其是儿童),广泛宣传精神疾病早诊断、早干预的重要意义,使患病儿童或成人能及时得到有效干预。要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订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卫生计生委牵头,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残联、工会、团区委、妇联、老龄委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   各委办局和街道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我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   (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区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   (2)区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区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   (3)区残联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订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区残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经费投入   区财政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保障患者权益   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训练,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各部门和街道要制定实施细则,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五、督导与评估   区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实施分工方案,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组织本规划实施。区精神卫生领导小组将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20年,区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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