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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部门:按照我市《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发改经贸〔2020〕30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局领导批准,制定《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0年10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精神,按照我市《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发改经贸〔2020〕307号)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我区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对应我局的职责分工,制定本措施。一、进一步规范运营管理(一)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附件一为我市政府定价的涉及交通服务收费标准清单。请各部门按照职责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好属地监管,持续规范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市场秩序。(责任部门:价监科、消保科、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二)规范公路货运通行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市市场监管委要求,对应职责分工,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贯彻专项治理。(责任部门:特设科)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收费(一)规范海运口岸收费。继续执行《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交发〔2020〕37号)中的各项政策措施,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降低20%的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的港口经营企业、船运公司、理货公司、货代公司、船代公司和堆场六类市场主体开展抽查。根据我区地理位置和企业主体类型,我局查处重点为明码标价,以及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的政策是否落实。确保我区经营主体在我市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外无收费项目。(责任部门:价监科、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二)加强对铁路货运等物流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加大对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等行为查处力度。此领域由消保科和各市场监管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通知价监科,由价监科对接市市场监管委,以点带面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推动属地监管相关领域的案件查办。(责任部门:消费维权调解科、价监科、各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三、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适应多式联运发展需求,推广应用内陆集装箱(系列2),加强特定货类安全装载标准研究,减少重复掏箱装箱。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车辆、内河船舶船型、标准化托盘和包装基础模数,带动上下游物流装载器具标准化。引导企业推广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享服务。鼓励企业研发使用可循环的绿色包装和可降解的绿色包材,推动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此项工作由相关科室根据市市场委具体部署落实工作。(责任部门:计量标准化科)四、加强组织实施此项工作按照局领导指示,由价监科牵头,质监科、计量标准化科、消费维权调解科、各监管所、综合执法支队依职责分工开展。在办理涉及物流领域的投诉举报,做到及时办理、按时办结、妥善回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海运口岸收费,我局8月17日已印发《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方案》(东市场监管发〔2020〕30号)部署相关检查,按照文件要求,请各市场监管所按照附件二《港口涉企收费检查目录》于10月21日、11月21日按期报送检查进展到价监科内勤OA,由价监科负责汇总报送市市场监管委。联系人:李鹏、范启航电话:24139579附件:1《交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2《港口涉企收费检查目录(截止9月检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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