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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为建立健全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制定如下审管协调联动制度。 一、审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换平台。将新研发的“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与区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按不同类型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承诺失信名单,对申请人受到停产停业处罚的,记入行政审批承诺失信名单。 二、重点方面专项会商制度 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且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重大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 三、审查员制度行政审批局在实施审批时.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从市级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聘请,按需要组成卫生、环保、安监等若干专家组,对必要审批事项进行审核,以保障审批质量。 四、观察员制度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按照工作需要,区行政审批局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观察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研究确定本部门观察员,做好与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已完成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附件:1.河东区行政审批与监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 2.河东区行政审批专项会商制度 3.河东区行政审批审查员制度 4.河东区行政审批观察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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