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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设定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津政发〔2013〕38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对我区各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13年10月1日前发布的: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任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本次清理要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设定行政许可,违法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规定进行清理,并予以废止。 三、工作分工 坚持分类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工为: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办负责清理;区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清理(11月26日前) 各单位根据“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自行清理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区法制办。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办负责清理。 (二)汇总结果,形成河东区清理报告(11月27日前) 由区法制办汇总有关清理结果,并代区政府拟定上报市法制办的清理工作报告。 (三)上报清理报告(11月29日前) 区法制办拟定的清理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请各单位于11月2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区法制办。 (二)本次清理中要严格区别规范性文件与一般文件,切忌将一般文件同规范性文件相混淆。 (三)请各单位于11月26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总结请写明本单位清理文件数量、清理规范性文件数量、是否存在设定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是否予以废止等情况)、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设定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报送区法制办(联系电话:24301733,联系人:于楠,电子邮箱:hdqfzb@163.com)。逾期不报送清理结果的,视为本单位没有制发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上报纸质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2013年11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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