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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河东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根据天津市政府关于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区政府办对全区各有关部门正版化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汇总统计,现我区机关单位正版软件使用比例较低,与软件正版化工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根据区领导的指示和要求,请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做好如下工作:一、各单位采购新计算机必须随机安装正版操作系统,不得采购没有安装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二、已购置的计算机如未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需采购正版软件进行安装、报备。三、正版软件更换完毕后,要依照自查报告制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并报备。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从而使我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上一个台阶。同时,应将软件正版化工作形成长效机制。附件为相关管理制度,希望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1.河东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2.河东区党政机关正版软件自查报告制度3.河东区党政机关正版软件自查报告参考格式4.河东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2014年8月25日 附件1河东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河东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河东区政府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东区政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四条正版软件资产属固定资产,由各单位统一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真品证书。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第六条各单位软件使用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第七条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第八条河东区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河东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第九条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第十条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第十一条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第十二条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第十三条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第十四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第十五条凡使用非法软件给河东区政府机关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2河东区党政机关正版软件自查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使用正版软件的监督管理,确保河东区党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全面使用正版软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东区所有党政机关,包括委、办、局、街及所属相关单位。第三条自查时间。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第四条自查方式。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各单位自查与河东区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开展。可采用文档查阅、现场核查、人工检测、在线验证等方法进行。第五条自查内容(一)正版软件的使用情况,包括操作系统、杀毒软件、办公软件及其他常用软件;(二)盗版或未授权软件的使用情况;(三)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台账建立情况;(四)各项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五)其他情况。第六条自查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对自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对使用盗版软件面临的安全威胁和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阐述改进措施及整改情况,按照要求填写完成检查情况报告表。自查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报送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七条有关工作要求。自查单位要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因条件不具备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及整改方案。 附件3河东区党政机关正版软件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一、自查报告名称河东区(单位/部门名称)正版软件自查报告二、自查报告组成自查报告包括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表两部分。三、内容要求(一)正版软件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概述本次正版软件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二)正版软件自查工作情况。对照《正版软件自查报告制度》要求,逐项、详细描述本单位(部门)正版软件的使用情况,盗版软件的使用情况,软件资产管理台账建立情况,各项制度和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工作的检查结果。(三)发现的问题。要列明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四)改进措施与整改效果(五)关于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4河东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建立起使用正版软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帐务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各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用于文字、表格等公文处理)、杀毒软件及其他应用软件。第四条版权执法部门对软件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软件资产的权益保护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软件资产的配置、处置、帐务管理的监督检查;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技术培训,参与软件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对本单位配置、使用、处置的软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第六条各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杜绝使用盗版侵权软件。第二章配置管理第七条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采购、开发、调剂、受赠等。第八条软件资产配置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第九条软件资产配置应当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配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应当安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批量招标采购计算机,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第十条采购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第十一条各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第十二条各单位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各单位集中存放和保管。第十三条软件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年度资产配置计划采购软件资产,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软件产品,应实行政府采购。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软件载体的管理维护,确保软件使用正版化。第四章处置管理第十七条软件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资产可以申请处置:(一)闲置的;(二)达不到业务要求需要淘汰、报废、删除的;(三)版本陈旧已不再使用的;(四)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处置的。第五章账务管理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账(卡),详细登记下列内容:(一)软件的名称;(二)主要应用范围;(三)载体形式;(四)软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软件资产会计核算。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每年结合本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软件资产的监督管理,自觉保护软件版权,规范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工作,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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