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河东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河东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河东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保证各种财政性资金合法、规范使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使用效益,建立廉洁高效的资金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大额专项资金是指单笔支出或项目年度计划支出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之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家及天津市有关部门直拨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等。 第二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透明、民主决策、严格监督、提高效益。 第三条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 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有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定部署、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政府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重点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大额专项资金的管理模式 建立健全公共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机制。设立大额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由其根据项目情况对申报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等组织评估论证,涉及工程类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组织专家,提出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书面的评估意见(第三方机构的选择、专家的选定按照天津市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区级业务专管部门应提供充分的申报材料,包括本部门领导机构集体研究审议通过的纪要性文件、政策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预算造价报告、专家论证或评估意见书等,经财政局备案后,报区政府审定。 大额专项资金分别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管理。 (一)备案制 以下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备案制管理:1、国家及天津市有关部门直接专项拨付并已全部分配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2、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投向、使用范围、安排标准或比例等制定分配方案的;3、向国家及天津市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 以上资金申请、使用、分配方案由管理该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备案,并抄送区财政局。 (二)审批制以下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审批制管理:1、列入年初区级部门预算的; 2、未纳入年初区级部门预算的;3、已纳入年初区级部门预算但未明确具体项目用途的; 4、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5、国家及天津市有关部门专项拨付但未分配到具体项目或用款单位的。 以上资金申请、使用、分配要严格按照《河东区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管理规定》执行,针对不同资金情况和额度,相应报经预算单位分管副区长审批、主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区长审批、报经区长办公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审批拨付。 第五条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 大额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重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绩效导向。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全权负责,并制定明确的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配办法、支出管理、绩效评价和追究责任等主要内容,以更好地约束项目单位申请和使用资金。 第六条大额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建立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对大额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对大额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负责大额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绩效管理。 建立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采取聘请社会独立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的方法,每年要对未到执行期满的大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执行期满的大额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执行期内绩效总体评价,并向区政府提交绩效评价结果报告,提高评价的科学性,进一步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大额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安排以后年度大额专项资金支出的重要依据。涉及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同时纳入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七条大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大额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反映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并按照信息共享原则,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区审计部门。区审计部门在立项审计中对发现的疑点及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反馈区财政局,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区财政局、区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 (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大额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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