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东区产业园区

天津河东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河东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河东区第15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一、河东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8〕14号文件),制定本规则。二、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三、区人民政府全力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底在天津考察工作时提出的“天津努力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使滨海新区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的重要要求。按照市委提出的“中心城区全面提升”的要求,努力实现河东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四、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六、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七、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八、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九、副区长、区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十、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分工,一位区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开天津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区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十一、区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十二、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十七、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十八、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努力提供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二十、全区城市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行政规章、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按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二、区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十四、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确保地方性行政规章的质量。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赋予的本部门职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制定文件予以规范,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实行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二十七、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度。三十、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三十一、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七章 工作秩序三十二、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工作重点,每季度制定工作计划。三十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和半年工作计划,并将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时可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三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做好工作安排。三十五、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三十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要认真落实督办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适时作出通报,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第八章 会议制度三十七、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三十八、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决定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三)通报全市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领导同志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区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二)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区级财政预算。(三)研究审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四)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六)研究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其他事项。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办事处主任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领导同志、区武装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四十、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需要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二)研究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三)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区长同意可随时召开。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区发改委、区法制办、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以及提交议题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议题确定出席人员。四十二、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各副区长、区长助理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区长确定。会议要准备充分,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报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情况下至少在两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人员。四十三、区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委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区长审定。四十四、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四十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主办部门要牵头做好筹备工作。四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各项业务工作,一般不得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安排,并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四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除正常例会外,能不开则不开,能少开则少开,能小范围开的就不要扩大范围,可降低规格召开的就不要高规格召开,要尽可能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邀请市各部委办和外区县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提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九章 公文审批四十八、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公文办理质量的考评工作。四十九、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分发办理,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五十、区人民政府令、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区长签发。五十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核转分管区长助理、副区长、区长签发。区长助理、副区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区长助理、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区长助理、副区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的区长助理、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签发,或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五十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代区人民政府行文。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区长助理、副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区人民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室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五十三、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请示性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五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或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不在时,可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各街道的请示、报告,主送写区人民政府,并将公文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不得多头报送。五十五、区人民政府内部承办文件实行实名制,文件、材料的起草人、核稿人必须签署本人姓名。文件的承办要实行会办制,凡涉及分管部门较多的事项,承办人要主动协调、实行会办,要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五十六、凡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配合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区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或办公室主任进行协调或裁定。五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部门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区人民政府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凡不符合文件报送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因报文单位不按规定办文,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五十八、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普发性公文,应及时公开,并在“河东政务网”上刊载。第十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五十九、为保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六十、无特殊情况需要,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需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六十一、要进一步改进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区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六十二、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要有计划性,尽量减少顺访,缩短出访时间。副区长、区长助理的外事出访,由区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担任区委常委的还需报区委书记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区外事部门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区外事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批准。领导同志出访和返程,要妥善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畅达,又要简化程序、精减人员。六十三、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区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报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和港澳人士,由区经贸委、区经联局协调后,报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区台办审核,报有关区领导同志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给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功口外事活动的请柬。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六十四、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区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六十五、副区长、区长助理出差超过两天、出国访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区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六十六、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正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其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报告。六十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报告。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六十八、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开阔视野。坚持区人民政府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六十九、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便民。七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七十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七十二、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对责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东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津政令第005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无效。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草案的拟定;(二)全区土地、河流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三)全区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市场准入条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和特种行业管理;  (四)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实施意见;(五)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六)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七)重大财政支出、本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八)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九)社区建设、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公共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中的重大事项;(十)全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十一)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国防动员中的重大事项,国防设施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十二)抢险救灾、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十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十四)区人民政府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十五)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划分;(十六)对全区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前款所列重大事项决策后执行,或其他事项的决策,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按照日常职责分工决定实施。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本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一)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办事机构;(三)各街道办事处;(四)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为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第八条 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应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进行研究,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列入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拟定议程,须经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审查确定:(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提出拟办意见;(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商请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提出协调意见;(三)区长、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或由区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条 对列入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议程的事项,由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确定承办单位,并由其具体拟定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可以是区政府组成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也可以是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提供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对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初步拟定决策方案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或区长助理进行协调。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群众提出论证意见,或交由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提出评估报告;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事项决策,可以在部分地区和单位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正式决定。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拟定的决策方案,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法律上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一)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区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二)重大事项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四)其他需要审核内容。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经集体讨论后,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写明承办单位及责任人、前期协调及论证情况、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具体决策内容、决策事项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倾向性意见等。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审查报告时,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直接听取承办单位的汇报,经与有关副区长、区长助理共同研究后,提请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该决策方案列入重大事项决策议程。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草案;(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新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草案;(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审议的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新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四)其他应由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草案;(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草案;(三)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四)区人民政府改善全区人民生活的重要工作;(五)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属于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六)其他应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前,根据需要,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决策,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承办单位对拟定的决策方案的背景、可供比较的方案及其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区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报告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审查意见;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法律审核意见。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与会人员应该充分发表意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或区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经济、科技、法律以及与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相关的其他专家或者实际工作者参加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到会方可举行。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区长可以作出如下决定:(一)通过;(二)原则通过,委托常务副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区长助理在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部分书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四)不予通过。第二十四条 区长代表区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由区长签发,区长也可以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以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形式,在《天津日报》(河东版)、河东政务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并将有关重大决策材料归档。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的民主监督。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执行和调整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面落实情况,区人民政府督查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特别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过程中应当顾全大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单位做好工作。第三十条 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及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区长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第三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区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作出评估,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如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在决策决定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调整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的报告,并可根据新的情况研究决定提交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对已作出的决策决定作适当调整。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原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进行调整:(一)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二)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时的条件已发生重大调整;(三)重大事项决策决定作出后又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四)其他直接影响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实施的情况和问题。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区长可以决定即时调整,也可以由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或者在现场指挥的副区长、区长助理决定即时调整,并在事后向原决策机构报告。对因重大事项决策决定调整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适当予以补偿。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因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失误和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二)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依据错误的;(三)提供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四)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五)有关机构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六)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对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拟定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主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和《天津市河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8年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