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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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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由区统计局拟定的《河东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13年7月22日河东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3〕15号)精神,依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系统了解全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主要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以及本区各级法人单位所属的坐落在异地的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办法》和《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二)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三、普查方法  (一)全面登记  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二)联网直报与PDA采集相结合   对所有普查对象(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由普查员使用电子终端设备(PDA)进行GPS定位、底册信息核查和相关证照拍照。联网直报单位普查表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布置给企业填报,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使用PDA采集数据。  (三)普查与抽样相结合  为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数据,普查后抽取一定比例的个体经营户由国家调查队进行配套抽样调查。  四、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对联网直报企业、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分别设置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一)联网直报企业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限工业企业)和信息化情况等。分设7张普查表。  (二)非联网直报单位  1.法人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实收资本、资产总计、企业营业收入或非企业支出(费用)、税金、固定资产支出、煤炭消费量(限工业企业)等。设1张普查表。  2.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支出(费用)等。设1张普查表。  (三)个体经营户  普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属性和从业人员,设1张普查表。抽样调查内容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付给雇员的报酬、缴纳的税费等,设1张抽样调查表。  五、普查业务流程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准备与人员选聘,部门资料收集、比对整理和名录库核实,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登记底册核查,PDA内容加载,普查登记培训,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数据汇总,事后质量抽查与数据评估,主要数据发布,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等12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与人员选聘(2013年6月-8月)  1.落实普查机构。召开工作会、推动会,督导组建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方案学习和研讨。  2.落实经费物资。落实各级普查经费。  3.启动普查宣传。制定普查宣传工作计划,联系有关媒体,启动普查社会宣传。  4.选聘普查人员。7月底前完成普查员选聘,8月份完成基础业务培训。  (二)部门资料收集、比对整理和名录库核实(2013年7月-8月)  1.收集整理部门数据。召开区普查办成员单位会议,确定各部门提供资料的内容和方式。  2.以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和登记注册号为关联,与统计单位名录库比对,剔除关闭注销单位,增补缺失遗漏单位,整理形成普查单位待查底册。  3.在比对过程中查找新开业且达标企业,搜集有关资料、提出增补申请,经国家审定后及时补充到联网直报单位。  4、进行名录库清查核实工作。对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我区的、在我区注册不在我区经营的、在我区经营不在我区注册的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三)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3年7月—9月)  1.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以居委会为普查区,普查区超过150个普查对象(含个体户)再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7月底前完成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命名和编码。  2.勘定普查区域范围。组织普查员现场勘察确定普查区(或小区)工作边界,标明主要建筑物,协调解决交叉重复区域普查工作分工,明确职责范围,8月底前完成普查区(或小区)草图绘制。  3.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9月份将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的普查用电子地图逐级分解下发至各级普查机构。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底图结合普查区(或小区)草图,利用绘图软件,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  4.合并普查区电子地图。街级普查机构合并形成本级普查区电子地图,区级普查机构合并形成全区普查区电子地图,再上报形成全市电子地图。  (四)普查登记底册核查(2013年9月—12月)  1.9月—10月集中开展“地毯式”实地核查普查单位底册。对普查区内各类单位全面开展“地毯式”实地核查,对普查单位待查底册中的基础信息,如坐落地址、联系方式、主要标识等进行核对、修正。  10月—12月继续对新发现的底册中没有的单位增补基本情况信息,形成普查登记单位数据库。  2.提前启动部分行业普查登记。对经国家批准的部分行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在地毯式实地核查中提前进行普查登记,布置填报普查登记表并收集有关证照复印件。  3.核实确认“小长大”企业。在地毯式实地核查中,对部门资料初步显示达到国家网报标准的准限额单位开展核查,发现达标企业并搜集申报材料,经国家审定后增补纳入2013年年报范围。  4.生成普查登记单位底册。在普查登记单位数据库中标注联网直报企业,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普查登记单位底册。  (五)PDA内容加载(2013年11月)  1.软件加载。加载内容包括:单位普查表、个体经营户普查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  2.普查区图加载。以街道为单位将普查区电子地图载入PDA。  3.登记单位底册加载。以区级为单位,将普查登记单位底册载入PDA。  (六)普查登记培训(2013年11月—12月)  1.组织基层普查员开展普查指标审核、PDA操作技术培训。  2.按“一套表”分工组织联网直报企业开展普查表填报要求培训。  (七)普查登记(2014年1月—3月)  1.登记准备。各街道普查机构事先告知普查对象有关普查事项,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发放普查告知书、普查登记表。  2.入户登记。普查员使用PDA对所有普查对象(不含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进行入户登记,确定建筑物坐标,核实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拍摄相关证照。联网直报企业按规定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继续使用PDA采集普查表数据。收集普查原始数据、资料留档备查。  3.数据传输。联网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将普查表数据直接传输到指定服务器;PDA数据根据天津市普查数据处理规定执行。  (八)数据审核、检查和验收(2013年11月、2014年4月)  1.数据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在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上,对普查表数据按专业审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至企业或普查员修改。  2.数据检查。区普查机构按照底册核查、普查登记各阶段工作要求,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普查区,抽选一定比例的普查单位,对其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3.数据验收。区普查办公室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工作质量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复查、返工,直至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普查分阶段工作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九)数据汇总(2014年1月—5月)  1.快速汇总。各级普查机构及时跟踪普查基层表登记进度,汇总分区域、分行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数据,对发现的理解误差和填报错误及时督导企业或普查员予以纠正。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区以及分街域、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3.专题汇总。根据普查基层表及相关信息,汇总全区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数据,以及分行业和分地区数据。  4.推算汇总。根据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和普查表,推算汇总个体经营户收入及其分行业门类和分地区数据。  (十)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14年5月—6月)  1.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按照天津市的统一要求和抽取比例,抽取普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2.普查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普查对象漏报率、主要数据的差错率等质量抽查结果,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工作方案另行印发。  (十一)主要数据发布(2014年5月—6月)   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二)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14年7月—2015年7月)  1.建立和完善经济普查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  2.开展经济普查专题分析研究。依据普查资料,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  3.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年鉴。经济普查年鉴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和能源消费情况,以及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服务业、新兴战略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和分行业、分地区的普查数据等。  六、普查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普查机构   河东区人民政府成立河东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区经济普查办公室下设各工作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各街道、各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普查办公室;各居民委员会要成立普查工作小组,按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兼PDA操作员)和2名普查员;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应明确普查工作具体承办人员,真实填报普查资料,积极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  (二)职责分工全区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如下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1.区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区普查工作方案;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指导全区普查的业务工作;负责普查数据处理程序与普查数据汇总,质量评估、资料发布、分析研究等工作;  2.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普查的整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区普查办所需工作人员抽调工作;  3.区发改委负责普查整体推动和协调工作;负责提供楼宇、园区及其内部各单位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4.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级宣传部门、媒体等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名录上报;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6.区编办负责提供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所属单位、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政福利企业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8.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名录;负责提供所属单位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9.区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名录;负责提供所属单位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10.工商河东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负责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各专业市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11.区质监局负责提供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名录;负责提供所属单位的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12.公安河东分局负责提供所属单位和涉及特种行业的名录、普查登记及数据录入、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做好经济普查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13.区武装部负责驻区部队营区内所有单位及出租房屋单位的普查协调工作;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14.区商务委负责提供所属企业、三资企业、中小企业、外资企业、外包企业、专营企业(包括节能降耗企业、典当、拍卖企业、成品油企业、煤炭企业、电商企业)、工业园区和各类市场及餐饮业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15.区教育局负责提供所属各类学校(含培训机构)、幼儿园、校办企业等单位的名录、普查组织、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16.区科委负责提供所属单位、出租房屋、各科技园区及其内部企业的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17.区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18.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所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和再就业中心的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19.区房管局负责提供全区各房管站和物业管理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协助配合各街做好各楼宇物业公司及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工作;  20.区建委负责所属单位、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普查工作,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名录上报、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组织好建筑业中从事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的普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21.区卫生局负责提供全区各类医院及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个体)的名录、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  22.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提供全区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做好旅游、住宿行业普查登记工作;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23.区金融办负责提供准金融机构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24.区合作交流办负责提供外省市驻区单位的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25.区残联负责提供所属单位的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26.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所属单位的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27.区环卫局负责提供所属单位的名录、普查组织、普查培训、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录入、质量评估工作;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28.区司法局负责提供所属单位及各律师事务所的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29.区体育局负责提供所属单位的名录;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30.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提供所属单位名录;协助落实全区经济普查社会宣传行政许可工作;协助区、街普查办做好普查登记工作;  各街道普查机构是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主体,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承担本街内全部单位的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培训、核实单位底册、承担PDA拍照定位和非联网直报单位、个体户普查登记。对经营地与注册地、纳税地分离的企业,原则上按经营地进行普查;如确属经营地查找不到,但纳税资料清晰完整的,按纳税地进行普查。我区第三次经济普查按照在地统计的原则开展,同时注重发挥部门的统计职能。区属各委、办、局要积极发挥管理职能,对部门内单位下发工作通知,进行普查宣传和业务培训,同时向区普查办提供所属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信息清单及普查工作具体联系人、联系方式,组织所属联网直报企业按时通过网报平台报送普查资料,督导所属单位积极配合所在地普查机构完成PDA拍照定位和非网报单位普查登记。  七、普查纪律和质量控制  (一)普查纪律  1.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2.全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3.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4.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区统计局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与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  (二)普查质量控制  1.全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根据河东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规定,结合本街道、本部门实际,制定经济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2.各街道、各部门普查机构也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本街、本部门、各专业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要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全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建立与普查数据用户、普查对象的相互交流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分析普查各阶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带有共性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区普查办公室进行研究解决,坚决杜绝出现大范围的系统性误差。  4.全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切实理解经济普查的各项专业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操作PDA。及时将普查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相关要求告知普查对象,指导和督促普查对象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统计台账,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工作,保证普查现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普查数据开发与应用  各级普查机构要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开发应用工作。要充分利用普查所取得的基层单位信息,全面维护、完善本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经济普查基础信息数据库,要组织力量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层次开发应用。区级普查机构应在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适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对外公布本级普查公报,需经上级普查机构核准。  本方案为依照天津市征求意见方案拟定的河东区经济普查初步方案。如有与天津市最终方案不一致之处,以天津市实际下发的最终方案为准。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2日印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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